超亿元征地补偿被截留 万千失地农民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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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亿元征地补偿被截留万千失地农民何去何从?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为何在陶村乡不能依法施行?
尊敬的各位领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于幼军
2005年10月18日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逐步加大对煤炭能源的投资和开发力度。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上马,到九十年代中末期平朔安家岭露天煤矿的再上马,科学的开采工艺和技术及现代化设备的采用,才使得当地地下沉睡已久的煤炭资源,源源不断地为祖国建设发挥出了更大的功效。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前安家岭村、后西村,过去叫前、后安家岭,相距不足千米,地下煤炭资源丰富。
地下资源和地上耕地本属国家所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到户自主经营,前、后安家岭村农民依法承包的所有土地全部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分为口粮地和承包地两种,自1981年承包到户后,一直由各承包户自主经营管理,从未改变过其原始用途。
1996年,平朔安家岭露天煤矿开始筹建,前、后安家岭村被列为首期被征地村之一。1998年4月,安家岭露天煤矿全面开工,先期征收了前、后安家岭村部分农民承包耕地约1600亩(两村),村集体其他土地各约200亩。当年,露天煤矿征地补偿仅为2400元/亩、青苗补偿费400元/亩,尽管补偿标准极低,但被征地农民为了支持国家重点能源开发项目,没有怠慢,应需让出了各自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生活保障——耕地。
随着露天煤矿的生产采区逐年扩大,土地需求量也随之增大。
2008年,平朔安家岭露天煤矿开始了第二次征地,前、后安家岭村的近万亩土地全部被征收,其中,前安家岭村农民承包耕地3382.2亩,村集体林地、荒地、荒沟、荒坡、村庄、道路、宅基地、坟地及小煤窑煤场占地等约1300亩,后西村农民承包耕地(全村896人,平均3.5亩/人)3136亩,村集体其他土地近1500亩,两村合计约9300余亩,当年,平朔安家岭露天煤矿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1140元/亩。
2009年,前安家岭村、后西村在发放上述被征地补偿费时,执行补偿标准同上,补偿倍数却仅有安置补助18倍,青苗补偿1倍,合计每亩补偿(19倍)21660元,土地补偿费9倍的80%比例,至今没有发放到户。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9】38号文件公布的,朔州市平鲁区东南工矿发展区征地补偿倍数合计为27倍,其中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18倍,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依此计算,前、后安家岭村的6518.2亩被征耕地补偿费中的9倍土地补偿费为(1140元/*9倍*6518.2亩)66876732元。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省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办法分配,前、后安家岭村全体被征地农户,应得的80%土地补偿费比例应是(66876732元*80%)53501385元,至今未按省政府令的该条规定发放到被征地农户手中。
据部分老农民估算,同年被征的前、后安家岭村集体林地、荒地及其他农用地约2800亩。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9】38号:“凡非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用地时,根据土地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位置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测算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为使同一区域内不同质量的农用地得到更为合理的补偿,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域内的水、菜地在公布的补偿倍数基础上提高两倍执行,旱地、园地按公布的补偿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倍数基础上降低两倍执行,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倍数基础上降低四倍执行。”
如果,前、后安家岭村的集体被征林地、荒地及其他农用地补偿倍数全部按降低四倍执行的话,其被征地补偿费为【1140元/亩*(土地补偿9倍+安置补助18倍-降低4倍)23倍*2800亩】73416000元。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省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办法分配,上述两村未确权确地到户的集体被征地补偿费,其享有承包经营权成员所占的80%比例合计为:(73416000元*80%)58732800元,至今未按省政府令的该款规定,平均分配给本集体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体成员。
仅上述两村全体成员及两村被征地农户的该两项被征地补偿费,合计被截留额竟高达约112234185元。
如果加上陶村乡同期被征地村的白石崖村、后东村和后期被征地村的楼子沟村、杨井沟村、计高登村以及近期准备征收的白西沟村,已被其截留或其准备截留的上述两项被征地补偿费,可谓天文数字。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八条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然而,面对巨额的应分配给农户的80%被征地补偿费比例,一边是省政府令的明确规定,一边是当地村委会的违令截留、挪用。那么,数以万计的当地失地农民该何去何从?
是如实反映、依法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呢?还是继续默不作声、任其非法宰割呢?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前、后安家岭村民
201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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