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被征有补偿没
2023-12-7 10:04:13发布16次查看ip: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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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屏山县移民,我们从老县城迁入新县城,为了生计,东拼西借 筹了10万元钱在石盘村租用约五亩山林养了5000只左右山鸡和土鸡,由于现在 这片树林要被修快速通道征用,请问:政府要补偿我搬迁费吗?是怎么补?补偿的金额是否给原当地石盘农民一样吗?
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征用集体土地要根据土地数量、质量、地面附着物等情况,由用地单位合理付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五倍。园地、鱼塘、藕塘、宅基地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被征土地面积乘该生产队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五倍。林地、牧地、草原等土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被征土地面积乘该生产队耕地(或牧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四倍。无收益的土地不付补偿费。征用农村其他集体单位的土地,按征用生产队土地的办法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每一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生产队征地前的农业人口(应扣除以前征地付过安置补助费的人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人数)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按被征土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生产队耕地(或牧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房屋、水井、树木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等,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其具体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划拨国有土地,有地面附着物的,由新用地单位给予等价补偿。
(四)国家建设中埋设地下管道、电缆和树立电柱,不办土地征用手续,不付土地补偿费。因施工受损失的青苗、地面附着物等,应当给予补偿。青苗补偿,按作物所受的损失数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国家未规定价格的按当地市场的正常价格计算。
(五)被征用土地的生产队除本条规定的费用外,不得增加附带条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增加任何附带条件。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除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确属个人应付给本人的以外,均应付给被征地的生产队,专款专存,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安置社员生活,不得分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六)被征地社队社员的安置工作,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与用地单位共同做好。应当依靠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尽量就近在农业上或举办集体工副业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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