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交警你的公正执法在哪里 关于柯桥3.18交通事故— ..
2023-12-6 9:50:44发布10次查看ip:发布人:
绍兴E网的网友们您们好!
今天我怀着悲痛、绝望、无助的心情向你们讲述我的母亲陈茶珍因为飞来横祸,一起交通事故致她成为植物人的故事。
2016年3月18日8时55分,肇事司机巫XX(广西武宣人)驾驶一辆货车沿柯海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途径齐贤镇八字桥村交叉路口时,把我的母亲连人带自行车撞飞。日前,绍兴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显示,我的母亲重型颅脑损伤,肺部感染,心律失常,至今意识不清。为此,我们前后花费了四十五万多巨资医疗费用。
5月31日,柯桥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绍柯公交认字{2016}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警方调查,肇事司机巫XX驾驶的货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绍柯公交鉴告字2016 00027-2号)且载物超过核定质量,超载率为77.88%(绍柯公交鉴告字 2016 00027-1号),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设有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减速行驶,以致临危时措施不及,未能做到确保安全驾驶,造成我母亲被撞。交警同时认定,我的母亲骑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的斑马线未按规定让货车优先通行。最终判定我的母亲和肇事司机在这起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
得知这个认定结果后,我的家人、亲朋好友、村里的邻居至今不解。我们多次前往交警大队交涉处理结果。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停车让行标志未竖立在人行横道的起点处,而是竖立在村口小路附近,我的母亲通过人行横道未能看到该标志,我们质疑该停车让行标志设置的合理性。
2)通过路口的监控视频显示,因为肇事货车存在严重超载行为,且制动不符合标准的前提下,无法在第一时间减速有效避让,这是发生车祸的主要原因。
3)监控视频显示,后续经过的货车同样经过人行横道因为未超载、制动性能好采取的刹车,使我的母亲未造成二次伤害。
4)经过我实地现场查看、观看监控视频,我认为肇事车辆制动不符合要求、超载是导致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该路口去年多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我们村民多次向交警部门提出在该路口设置红绿等,但是却石沉大海。我们对交警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感到愤慨。
肇事方到目前为止未支付任何医药费(只为了拿走车上的货物拿出4万押金),并且多次讨要无果。其余四十万元都是从亲戚借款和轻松筹筹款。我上有86岁老爷爷83岁老奶奶,父亲刚于2016年1月6号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生前花去巨额医药费,母亲现在又成了植物人,我今年29岁尚未结婚,为了照顾母亲也无心工作。目前能想的办法都已经想过了,已经走投无路。命运对我如此不公平,难道法律也这样如此不公吗?希望热心人士帮我出出主意。让我找到生活的一缕阳光。
背景资料: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强调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随后公安部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会议精神,并审议通过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等有关改革文件。
网友您好,对您母亲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受重伤,我们深表同情和遗憾。衷心祝愿她能尽快的好起来。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我们是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3.18交通事故相关情况的在此再次作详细说明:该起事故现场位于柯海公路齐贤镇八字桥村地方。柯海公路呈东西走向,与八字桥村的村道交叉。事发时,货车沿柯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自行车由北向南通过路口。路口内南北向划有人行横道,自行车驶入的路口处设有“停车让行”的交通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自行车应当让在柯海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先行。该事故的监控视频显示,自行车进入路口时未注意让行,未履行让行义务,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而货车一方存在超载、行经人行横道线未减速、制动不合格(一轴制动不平衡率不符合标准)等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综合双方在本起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大队认为双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事故发生以后,大队高度重视,大队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后也及时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于3月22日下午,派科技中队、柯北中队相关领导参加了八字桥村村民代表大会,听取村民代表的意见,并提出采用中间隔离封闭该路口或路口安装信号灯的方案供大家讨论。4月21日,柯北中队领导再次到八字桥村村委询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得到回复,还未决定。5月10日,柯北中队收到八字桥村村委的报告,要求安装信号灯。当天,我大队就委托浙江浙大中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路口进行设计施工。5月18日报经柯桥区公路处审批该路口开挖施工方案。6月5日,浙江浙大中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场施工。
法律是公平的,你对认定结果不认同可以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不是有时效性??
LZ比较麻烦,不仅要跟肇事者打官司,还要跟政府打官司!!
估计货车司机有背景!!
交警叔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好像是这么说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是,应当减速行驶,通过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那么这个所谓的同等责任怎么来的?能解释吗?
肇事方可没义务垫付医药费,说真的现在的电瓶车横惯了过马路都是抱着你敢不让我的心态在开车的
对方确实没有支付医药费的义务,只能看人品了。
据我所知,伤者是在斑马线上骑自行车的,而且肇事车辆存在着制动不灵和严重超载的事实,不知柯北交警依据什么来认定是同等责任的,感觉不大能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好像是这么说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是,应当减速行驶,通过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为什么在司机明明看见斑马线有有自行车骑过来还硬生生地要撞上去,是何道理,明眼人都能看出,是因为肇事车辆存在着制动不灵和严重超载引发的事故,作为交警,不同情伤者,反而判其负有同等责任,天理何在,良心何在,你的公正性去了哪里,我建议楼主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请求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同时向纪委和检察机关举报败坏交警形象的个别交警。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件的最后结果,
楼主同情你!碰到这样的事看来你只有打官司了!
好像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只能推不能骑的,交警可能是根据这点来判定同等责任的。
我靠,路口的停车让行标志也包括自行车呀?长知识了,第一次听说。那斑马线礼让行人是不是不包括自行车者?这么说6月份要如火进行的斑马线礼让是不是变成交警创收的一手?对于百姓又是一个笑话?网友们将持续关注。支持楼主上诉。。。。并公布下当事交警的警号,让大家认识下此人,必将成为又一个网红。。。
法律规定在交警出示事故认定书之后三天内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提出行政复拟,按楼主描述这应该是主次责任,不应该是同等的,至于这个医药费国家没有强制规定说一定要肇事方先拿出来的,一般都有伤者先行垫付
绍兴E网的网友们您们好!
今天我怀着悲痛、绝望、无助的心情向你们讲述我的母亲陈茶珍因为飞来横祸,一起交通事故致她成为植物人的故事。
2016年3月18日8时55分,肇事司机巫XX驾驶一辆货车(车辆所有人为绍兴尊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沿柯海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途径齐贤镇八字桥村交叉路口时,把我的母亲连人带自行车撞飞。日前,绍兴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显示,我的母亲重型颅脑损伤,肺部感染,心律失常,至今意识不清。为此,我们前后花费了四十五万多巨资医疗费用。
5月31日,柯桥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绍柯公交认字{2016}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警方调查,肇事司机巫XX驾驶的货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绍柯公交鉴告字2016 00027-2号)且载物超过核定质量,超载率为77.88%(绍柯公交鉴告字 2016 00027-1号),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设有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减速行驶,以致临危时措施不及,未能做到确保安全驾驶,造成我母亲被撞。交警同时认定,我的母亲骑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的斑马线未按规定让货车优先通行。最终判定我的母亲和肇事司机在这起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
得知这个认定结果后,我的家人、亲朋好友、村里的邻居至今不解。我们多次前往交警大队交涉处理结果。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停车让行标志未竖立在人行横道的起点处,而是竖立在村口小路附近,我的母亲通过人行横道未能看到该标志,我们质疑该停车让行标志设置的合理性。
2)通过路口的监控视频显示,因为肇事货车存在严重超载行为,且制动不符合标准的前提下,无法在第一时间减速有效避让,这是发生车祸的主要原因。
3)监控视频显示,后续经过的货车同样经过人行横道因为未超载、制动性能好采取的刹车,使我的母亲未造成二次伤害。
4)经过我实地现场查看、观看监控视频,我认为肇事车辆制动不符合要求、超载是导致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该路口去年多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我们村民多次向交警部门提出在该路口设置红绿灯,但是却石沉大海。我们对交警部门的不作为行为感到愤慨。
肇事方到目前为止未支付任何医药费(只为了拿走车上的货物拿出4万押金),并且多次讨要无果。其余四十万元都是从亲戚借款。我上有86岁老爷爷83岁老奶奶,父亲刚于2016年1月6号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生前花去巨额医药费,母亲现在又成了植物人,我今年29岁尚未结婚,为了照顾母亲也无心工作。目前能想的办法都已经想过了,已经走投无路。命运对我如此不公平,难道法律也这样如此不公吗?希望热心人士帮我出出主意。让我找到生活的一缕阳光。
背景资料: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强调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随后公安部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会议精神,并审议通过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等有关改革文件。
补充一下该车辆所有人为:绍兴尊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建议附上事发监控视频
自行车在斑马线骑行确实有错,肇事车辆超载,制动有问题才是导致本次事故主要原因,判个主次可以理解,判同等只能呵呵了。
斑马线不能骑自行车的,只能推,我碰到 过这样的事故,骑自行车也要担责
主次差不多,但楼主也不用急,现在你要么继续治疗,那是天文数字,要么忍痛割爱----这正是对方想看到的.
如果决定后者,先与对方协商,如协商好,一切完结.如协商不好,武,一哭二闹三上吊,你懂的.文,法庭上见,到时责任认定书只作参考用,如果你所说属实,主次责没问题的
自行车——未按规定让货车优先通行?有这规定吗?——村口边竖立的?
他母亲的那个路口有让行标志,
这个无可厚非,但他质疑的是还让行标志,他母亲是看不到的。
字要大一写,
超载车辆,危害甚大。大货车,大挂车超载,就算制动检验正常,也刹不住地,因为踩制动完全没效果
悲催,斑马线推行还是很重要。
自行车过斑马线只能推着走,而不能骑着过,我还真的是第一次听说过,更何况是一个农村妇女,如果照这样推理,那么,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骑,被车撞的话,应该负全责或主责了甚至被白撞了?
可以骑车,但是就不算行人了,交通法规都不懂,只能呵呵了
不是人家黑,是你自己不懂啊。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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