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3年5月迁出佛山市回户籍居住地湖南涟源市,非农业户口,且2013年5月终止与佛山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至今尚未就业,关于提取公积金的咨询如下:
1.对于本人是非佛山户籍人士,且俩开工作单位的情形是否适用2007年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非本市户籍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后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有关内容:“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提取和销户,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05年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规定”?如果不适用,为什么?
2.如果适用以上情形,按照2005年颁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有关内容:“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这法律文件中的内容应该证明解读呢?其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吗?如果可以,该提供何种证明材料材料提取公积金?同时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发生何种突发事件,是否包括直系亲属重大疾病?),可以提取公积金吗?如果可以,该提供何种证明材料?
3.各地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四条中关于提取公积金的有关情况随着2005年颁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具体提取公积金的情况进行了完善,但是贵单位并没有深入对这些情况予以正视,而仅仅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四条提取公积金适用情形和本人不适用《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非本市户籍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后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情形而回复,只能说明贵单位具体适用法律依据水平太差,政务水平有很大提升空间,看着贵单位的网站和广州,深圳,北京,上海的网站的政务服务水平来看,就有很大差别。
4.各地有相应的政府规范文件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的提取指南都说明:“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这种情况允许住房公积金提取”。
(1)《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形包括“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等,详见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
http://www.bjgjj.gov.cn/zcfg/zxwj/zfgjjgjzc/200804/t20080429_1854.html。
(2)2006年颁布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说明可以提取公积金的还包括“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详见上海官方网站: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25/node3131/userobject6ai1548.html。
(3)《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这种情况允许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见其官方网站:
http://www.gzgjj.gov.cn/web/static/articles/catalog_ff8080813b9be888013b9d7b26f20007/2013-01-29/article_ff8080813b9be888013b9d8fa4fe0035/ff8080813b9be888013b9d8fa4fe0035.html。
(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中说明“提取公积金的其他情形包括在户籍迁出本市。”详情见http://www.szzfgjj.com/zcjt/897.htm。
那么,请问,佛山的行动再哪里?
你提的问题,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已有规定。具体的管理部门是民政部门,建议你向他们了解。从你多次反映的情况看,你不是所规定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另外,据我们了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每年一次审定,即过去是不等于今年是,今年是不等于过去或将来是,即非终身。
2013-09-05 22:5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