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潮州市社区矫正电子手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2023-12-3 3:20:59发布10次查看ip:发布人:
关于征求对《潮州市社区矫正电子手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广大社会公众:
今年,省、市人民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2017年十大民事实事之一,明确提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的目标,围绕该目标,根据我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潮州市社区矫正电子手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潮州市社区矫正电子手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17年7月12日至31日。在公开征求意见期内如对《潮州市社区矫正电子手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异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书面的形式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czsfjsjk@163.com
通信地址:潮州市新洋路华信大厦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2210946
传 真:2211091
邮 编:521000
附件:潮州市社区矫正电子手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潮州市司法局
2017年7月12日
附件:
潮州市社区矫正电子手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电子手环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用于实施定位监管的专用工具,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佩带电子手环,实现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监管功能。
第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均应佩带电子手环接受监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纳入电子手环监管,但应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备案:
1、年满七十周岁的;
2、全日制学校就读学生;
3、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县、区司法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佩戴的情形。
第三条 电子手环的使用规定和要求:
1、电子手环应保持充足电量,确保监控平台24小时实时监控。收到低电量提醒时,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及时对电子手环进行充电。因电量不足造成关闭的,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
2、不得故意破坏、损毁电子手环。因人为原因造成电子手环损毁或丢失的,视损毁情况,由社区服刑人员承担维修费用或按价赔偿。
3、不得人为遮蔽网络信号,收到监控平台发出无网络提示时,社区服刑人员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所处位置及无网络情况。
4、发现电子手环出现故障时,社区服刑人员应在12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以便及时联系厂家进行检修。
5、电子手环收到监管平台发送的指令后,社区服刑人员应按照指令要求,在1小时内应做出回应。
第四条 佩带电子手环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日常考核中予以扣分:
1、电子手环因电量不足原因关闭,无正当理由,2小时内仍未充电开启电子手环的,发现一次扣2分;
2、对监控平台发送的指令视而不见,未按规定时间做出回应的,发现一次扣2分;
3、发现电子手环出现故障,12小时内未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的,发现一次扣2分。
4、采用撞击、敲打、重摔、拆卸等方式故意损毁电子手环,造成电子手环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一次扣5分。
5、发现其他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五条 佩带电子手环的社区服刑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司法局直接作出警告处罚。
1、拒不佩戴电子手环,经教育后仍拒不改正的;
2、故意用仪器、物件等遮挡、包裹电子手环,造成无法接收网络信号的;
3、社区服刑人员无故脱离监管区域,监控平台发出报警,12小时内未向司法所监管人员电话报告且24小时内不返回的。
4、采用撞击、敲打、重摔、拆卸等方式故意损毁电子手环的。
第六条 电子手环监管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审查。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区司法局对其是否符合电子手环监管的条件进行审查。
(二)告知。对符合电子手环监管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县、区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电子手环监管告知书》,告知电子手环监管相关规定,并监督其填写《接受电子手环监管承诺书》。
(三)启用。县、区司法局将符合电子手环监管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录入《社区矫正电子手环监管名册》,为其佩带电子手环。
(四)管理。司法所每天必须通过监控平台对佩带电子手环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动态监控。县区司法局每周要对本辖区纳入电子手环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定位抽查监控。市司法局每月要对本辖区纳入电子手环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定位抽查监控。监控发现异常要及时作出处理,并在《电子手环定位监管异常情况记录表》做好记录。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电子手环可由区司法局审定暂时摘除,但应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备案:
(一)社区服刑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手术或进入重症监护病房等情况可暂时摘除电子手环,条件许可时应再次佩戴。
(二)社区服刑人员在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无扣分现象并表现优秀,县、区司法局可视情况决定暂时摘除电子手环,如出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再次佩戴。
第八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开始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来源:潮州市司法局
http://www.czsfj.cn/n710c1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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