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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法院是全国最好的法院(通江法院已回复)

2023-12-3 3:03:59发布13次查看ip:发布人:

上次我们发帖子“法院弄虚作假到底羞了谁”揭露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2004年作出的(2004)通江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谢XX赔赏原告向XX各种费用共计120002.34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向XX申请法院执行,,通江县法院执行局经将原告申请保全财产变卖后,部分交给被告,将剩余的30000元交给原告,并且伪造裁定书、送达回执等法律文书,将执行终结。2009年5月18日原告向XX再次找通江县法院申请执行,复印出以上文书时,经与法官对证,法律文书上的记录人说:“没有做过这个记录,字也不是本人写的”,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更不是当事人笔迹。案件主办人也说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通江县人民法院院长对此事也表示“一问三不知”。
通江县人民法院院长李长林同志看到帖子后,对此表示重视,已经责成法院纪检监察室调查处理。当事人证实的事实是;向XX给被告人谢XX开车因车祸致死,原告方将汽车及理赔款项申请保全。法院拍卖汽车及保险公司理赔款项共18000余元,法院只是给了原告3000元。原告认为还有15000元给了被告,被告认为这15000元已给了原告,“目前法院能够出示的所谓证据就是被告领取了2500元修车的领条,而且还未经原告同意”现在原、被告双方才知道这一万余元被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放错了口袋,找不到地方了,更可笑的是至今原、被告双方不知道汽车卖了多少钱,还是交通部门提供汽车过户的价格才知道汽车买了多少钱。
我们等待法院调查处理,关注李院长能否依法公正处理。同时关注李院长能否管住通江县法院执行局这伙无法无天的“法官”大人。

通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网友“南充小耗子”反映问题的回复网友“南充小耗子”: 您在反映的通江县人民法院2004年作出的(2004)通江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的有关问题我院已收悉。因为此案时隔已久,当初的办案人员已经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现在查无此案。若您还有疑问,请于工作日内带上有关材料到我院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827—7234117)反映。 2015年5月13日

通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网友“南充小耗子”反映问题的回复
网友“南充小耗子”:
您在反映的通江县人民法院2004年作出的(2004)通江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的有关问题我院已收悉。因为此案时隔已久,当初的办案人员已经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现在查无此案。若您还有疑问,请于工作日内带上有关材料到我院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827—7234117)反映。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3日

你们这案子不是已经执行完了,结案了吗?咋又在说呢?

回复极不负责,工作日内?

请于工作日内是什么意思?

巴州也还不错啦

通江县法院回复也太神奇了,法院不是有那么多政法大学的高材生吗?这法官不是脑壳长包了?
看回复:因为此案时隔已久,当初的办案人员已经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现在查无此案。表述的意思一是:此案时隔已久,当初的办案人员已经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一时半会还查不清楚;二是现在查无此案;这不就自相矛盾了吗?
你既然现在查无此案,又哪来的“此案时隔已久,当初的办案人员已经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既然有此案时隔已久,当初的办案人员已经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又哪来的“现在查无此案”?既然现在查无此案,你又怎么知道此案时隔已久,当初的办案人员已经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这不是在扯鸡巴蛋吗?
最后一句是正确的,应该向法院纪检监察室反应,这属于法官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查处。顺便把这不负责任乱回复的法官也一并带上,请纪检监察室查处。

那这到底是好呢,还是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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