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安监局各位领导,您好!
本人就职于保险公司,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友爱保障性住房二期项目工地在我司投保相关保险。
2017年6月份我司接到该工地提交的盖有银川市兴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强制措施决定书 :(兴)安监管强措【2016】13号,以及关于对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友爱保障性住房安置区“9.21”死亡事故性质认定的报告等贵局文书原件,称2016年9月21日在该工地施工过程中,泵管脱落砸中工人王海雄死亡,向我司保险索赔50万。
由于所述事故距今时日较久,事后通过向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大新镇派出所了解,110有接到现场报警并出警,但接处警登记表显示王海雄为先天性心脏病,受到惊吓诱发新源性休克死亡。
关于死亡原因,两者有很大差异。该工地提供的盖有贵司公章的文书资料,请见附件。烦请贵司协助辨别上述文件的真伪性,以便我司判定该保险索赔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感谢贵局支持! 谢谢!
您好,根据您出示的文件照片,与我单位办公室存档文件仔细核对,存在印章位置不符,部分内容不符等情况。
兴庆区安监局 2017-07-17 10:0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