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
您好!
现咨询一个公务员招录的计划生育政策问题(该问题已咨询过佛山市卫计局,该局要求我咨询贵局)。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12年7月,我(当时25周岁)和女朋友(当时23周岁)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生育一子。在此之前,我和女朋友双方都没有婚史,都没有生育过孩子。2013年3月,我们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孩子得以落户。2014年10月,我和女朋友办理了结婚登记。截至目前,我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均没有生育过二孩。
请问像我这样未婚先育一孩(后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能否报考佛山市公务员?假设后期我通过公务员面试,招录部门在考察和录用审批过程中,能否以我“未婚先育”为由不予通过考察和录用?
烦请给予解答,非常感谢。
公务员招录在后期考察环节,需考生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该材料需考生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开具。涉及考生所反映的上述情形均以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作为我市公务员招录政审环节考察考生是否存在违反计划生育的依据。
2017-03-06 15:3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