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总理强调开放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工作2016年与2017年李克强总理强调大众创业,改革了公司注册制度与商户经营制度,放宽了开设公司与经营的条件。但是本县在落实此项工作时,尤其是注册市场主体的时候,注册地这一项踢皮球,工商部门要求没有房产证的场地由街道或者村委出具证明,但是街道与村委回复此项证明早几年就不予开局,工商部门又要求开具,导致无法注册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据我了解其他县市都以放宽了注册场地等等的要求,只有本县还存在此项制度,而且没有一个明确的办事制度,严重阻碍了本县回乡创业者的激情,在外多地创业从来没有遇到过此项情况。
针对您提到的关于市场主体申请设立时需要提交材料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住所证明;②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要求提交经营场所证明;③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分公司提交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提交经营场所证明;个人独资企业提交住所证明;④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规定,“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针对您提出的设立申请时提交具体的证明材料,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49号),“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土地权证;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在提交合法土地权证基础上,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购房合同。(二)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土地权证;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在提交合法土地权证基础上,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购房合同,也可以直接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三)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在提交合法土地权证基础上,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属于租赁军队等单位专属管理的房屋,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等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租赁相关证明。”上述行政法规、规章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综上,国家工商局提交材料规范是申请人提交材料、登记机关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的依据,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必须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