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会计通知,从2017年04月开始,社保缴费按季度进行申报,不再按月进行申报。
听到这个消息,大家都无法接受。
我想咨询的事项是:
1、龙岩社保中心的这项规定,是否有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这项规定是否合理?
2、国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同样员工辞职也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那么社保中心的这项规定,
是不是与国家劳动法相冲突呢?
比如,员工3月底提出离职申请,4月底正式离职。这就导致单位和个人都提前缴纳了5月份和6月份的社保费用
可是5月份开始,员工已经不属于单位员工,可是社保关系还是属于原单位的。这样是否是不合理的情况呢?
就算社保中心提出,5月份开始,该员工关系不会在原离职单位,那么新的问题是:作为员工,得补偿原单位
5月份和6月份的社保总费用(含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员工们表示压力山大啊!
再一个问题,4月份离职,5月份进入新的公司。那么5月份和6月份缴纳的社保费用,新的用人单位要
直接给吗?
请相关领导,多多考虑老百姓的感受和想法。
此致
敬礼
您好: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参与!迄今为止,我市规定企业按月申报养老保险,并没有按季度申报的新规定。如您有其他相关问题可咨询市社保中心养老科:2315984。(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7-4-20 13:07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