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分类信息网
免费发信息

谁出卖了政府的公信力?

2023-11-28 12:39:50发布9次查看ip:发布人:

谁出卖了政府公信力
----论“参与非法集资”(作者:成都 王歧峰)
在全国民间借贷金融风暴演变为全国性的金融诈骗风暴之时,在危机愈演愈烈之时,在千千万万受害人为此四处奔走呼号之时,在社会需要正义呼声之时,所有官方媒体集体哑巴,唯有大街小巷中大幅红色横幅在风中摇曳。横幅写的是: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己承担!这就算是官方对如此大的事件的态度和答复吗?
那么我们想问:是谁参与了非法集资?是这些数百万、数千万的受害人吗?
“非法集资犯罪”是指一类犯罪的统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两种罪名的区别在于:资金使用情况难以查明,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导致部分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部分案件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潜逃,案件性质有可能为集资诈骗,但由于行为人往往以实业做掩盖,又缺乏资金使用情况方面的证据,从而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携款潜逃,其诈骗手段及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但此两种罪名均确定为“非法集资犯罪”无疑。
毫无疑问,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是那些持有各种证照的“公司”,即后来所称的“非法金融机构”。
广大受害群众就是“非法集资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同时受到“非法集资犯罪”侵犯的客体还有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请看,一个荒谬的逻辑出现了!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被说成是“参与犯罪行为”,被要求要对受到犯罪侵害的后果“自己承担责任”。这就好比说南京大屠杀发生后,在南京街头挂出“参与南京大屠杀,死活自己承担”的横幅,真是荒谬之极!
抛出这些荒谬观点的官员,你们是在掩盖什么?你们究竟要想达到什么目的?是什么原因让你们抛出如此荒谬和毫无立足之地的观点?难道老百姓被骗的这些钱流到了你们的腰包?
如果说,在案发前,广大群众已明知犯罪分子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还是执意去出借资金给他们,那你是可以说他后果自负。可是,在此次危机发生前,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1](《意见》第五条第18款: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这些投资公司都持有各种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官方媒体大肆宣扬“民间借贷”的合法性[2](成都商报2012年5月7日文章《民间借贷中介合法性有相关法律支撑》),老百姓看到 “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是政府允许的”,这些投资公司进行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中介行为,才会把自己的血汗钱拿出来参与“民间金融”。
如果说这本身就是一个骗局,那么在这个骗局中,出台政策的机构是什么角色?颁发证照的机构是什么角色?监管不作为的机构又是什么角色?难道他们不都是骗子的同谋吗?这不是赤裸裸的金融诈骗是什么?
参与非法集资,本意是指明知其集资活动为非法的情况下而有意参与,具有参与的主观故意。可是在本案中,广大民众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被参与”,是集资诈骗的受害者,是金融阴谋的受害者。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正义的支持,现在却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将受害人指为“参与非法集资”,某些地方官员指鹿为马,用意何在?

该用户其它信息

VIP推荐

上海分类信息网-上海免费发布信息-上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