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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物业费下月实施 指导价最高2.8元/平米

2023-11-28 3:36:11发布9次查看ip:发布人:
广州新物业费下月实施 指导价最高2.8元/平米 2010-07-22 上午 10:07:22 来源:南方日报 总点击数:507
南方日报讯:近年来,物业管理收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价格热点。昨日(7月21日),广州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联合出台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新政,明确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最高不超过2.8元/平方米·月,而对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物业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每月每车位120元。新政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新增两档指导价
按照广州市以往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政府指导价政策十年来基本未作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已滞后于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另一方面,随着全市商品房市场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上限而需要单独审批的新建高档住宅楼盘越来越多。
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政,在以往一级物业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增设两个更高的物业服务等级层次,并对应新增物业服务等级的内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政策调整后,新的一级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定为2.8元/平方米·月(有电梯),而原一级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大致与新的三级物业服务持平,收费标准为1.85元/平方米·月(有电梯)。
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一来,就把大部分原须单独审批的高档楼盘纳入协商定价的范围,从而减少对单个楼盘的行政审批行为。
调价需经半数业主同意
新政策明确规定,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商要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招投标和协商定价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开发商需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进行公示,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须在招标前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新政出台后,会否直接影响住宅小区现行的具体收费标准?对此,物价部门表示:一般情况下,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仍将按现行的具体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调整现行收费标准。
按新政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依法征求业主意见,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调整。对于已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还应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
推行“菜单式”物业服务
物价部门强调,新政不仅有收费标准的调整,更多的是服务内容的调整,并通过推行“菜单式”物业服务尝试对服务收费模式进行调整。据悉,新政策包括了一套《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基本服务项目,并根据服务内容和要求、工作强度和频率等指标的差异分为五个等级,同时对各项目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费用构成均给出详细的参考规定。
对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新政也首次作出明确规定,即车位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约定。车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车位计收。同一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行统一标准。按现行规定,住宅小区室内停车场小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辆400元,按该标准的30%计算,则室内停车场车位物业服务费将最高不得超过每月每车位120元。
新政策还规定,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对此提出质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
根据新政,住宅物业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来源:南方日报记者/谭亦芳 实习生/赵晓娜 通讯员/蓝岚)
责任编辑:陈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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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5 23: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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