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提及的执行款(物)的交付问题,本院规定,原则上执行款(物)只能交付给案件当事人本人,目的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新的争议。
谢谢!
请问:
一、法院的职能就是解决争议,法院不尊重当事人授权书的授权本意,是什么原因?
二、是否为了少履行职能?
三、请在本栏目提供该规定的全文。
四、出具该规定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提及的执行款(物)的交付问题,经核查,因此前发生过代理人收到执行款(物)后,没有依约定退(交)还执行款(物)给当事人,产生新的纠纷,因此,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新的争议,原则上执行款(物)只交付给案件当事人本人,这一做法的实施效果很好,避免了新的纠纷产生,也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并没有网友您所提及的少履行职能的考虑。
2013-05-12 22:1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