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很懂,佛山市政府关于禁电的法理基础,请教政府,法律人士和公安交管人员还有广大市民。表达意见不对的,请见谅并解释。
关于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八日发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部分正文如下
“为
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决定自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在以下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
我查了一下上文提到的两个法理基础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两个法理基础之二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我理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此则说明作为 非机动车
之一的电动车需要公安机关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而至于什么样种类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登记,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明明白
白说明了电动车可以上路的条件,而作为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对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让已经登记,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上路。
问题1是:
这
个规定怎么成为了禁止电动车上路的法理依据呢??我理解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就不是违法的。很明显这两条法律是“规定电动车上牌后可以行驶”,而完全不是佛
山政府2008年的“禁止上路”我倒想问下,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需要登记电动自行车,那么,交警部门不按规定为市民登记电动自行车,反
而一律禁止上路,是违法还是不作为?还是其他原因?
请公安部门回应《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作为佛山市政府禁电的法理基础作出适当解释。
这个规定潜在的一个规定还说明了,能判别什么种类自行车能上路的只能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请问我们亲爱的佛山市政府是属于哪个级别?
至于还有门叫“摩管办”跟记者讲了一个事情:“佛山市摩管办表示,几年前五区中心城区已禁止一切电动车在禁行区上路,而今年8月1日起,全市范围将全面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对没有摩托驾驶证开超标电动车的,可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问题2是:
我
想问一下亲爱的政府,既然中心城区几年前(2008年)已经禁止电动车上路,为什么如今我们这些禁行区域里面的电动车店铺越开越多??你既然能禁止上路,
为什么没有底气去把这些店铺禁止售卖电动自行车,反而让老百姓轻易地买到了,然后出台措施罚没,罚款,甚至拘留.....该管的是非法超标电动,而不是惩
罚在你们管辖的辖区内轻易买到并能使用它们的百姓,这个执法思维又基于何种原理?
请公安部门回答。
我的理解能力差,说的不对的请各位公安和官员斧正!!说的明白一些,做好解释工作。谢谢。
您好!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和《广东省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2008年10月,我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以下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东至佛山一环、东平水道、东平新城区华阳路南延线;西至汾江河、东平水道、禅西大道、北至桂丹路、佛山水道;南至东平新城区三乐路。石肯在该范围。
目前,省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目录及登记办法尚未出台,只有相关文件出台,我市有关管理办法才能制定和实施。因此目前我市仍不能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但交警部门将继续密切关注省有关办法出台。
至于电动自行车的销售问题,需请市工商部门进行回应。
2014-08-06 09: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