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看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如此枉法判决
2023-11-23 11:22:17发布13次查看ip:发布人:
试看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如此枉法判决,敢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敢不敢公正处理!!!
第一部分
上访材料
上访人:郭淑花,女,汉族,1949年9月30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巡场煤矿大沙湾99幢3楼8号。系死者张伯清之妻。电话:18508315517
上访人:张秀英,女,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友谊路124号2幢1单元701号。系死者张伯清之长女。电话:18508315517
上访人:张建容,女,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巡场煤矿1号。系死者张伯清之次女。电话:18508315517
被反映人: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被反映人: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法官汪权 田明忠 宋茂林
被反映人:谈剑,男,汉族,1978年7月30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巡场镇文鑫路。
被反映人:何平,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珙泉镇亚城社区西河街。
上访人因与被反映人谈剑、何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2)宜珙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该判决未支持张伯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枉法裁判,特向各级领导提出上访。
上访人请求:
1,请求上级领导查处被反映人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法官汪权、田明忠、宋茂林枉法裁决的行为。
2,因本案正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为了避免二审法官对本案枉法裁判,请求上级领导纠正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督促二审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上访人因张伯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法官枉法裁决,错误适用法律。
(1),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规定的民事案由,是与刑事案件毫无任何关系的民事案件,本案是上访人直接起诉雇主(接受劳务者),并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是另案向刑事被告单独提起关于“生命权”的民事诉讼。
因此,本案是单纯的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根本不应当适用刑事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第155条、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完全属于一审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
(2)本案适用法律应当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17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以及第20条、22条、27条28条、29条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的规定。
(3)本案还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本案死者张伯清在遭受侵害死亡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故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雇主)谈剑、何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一审判决自相矛盾。
既然原审判决认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却又在纯粹的民事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完全是自相矛盾。
3,一审判决为了保护被反映人谈剑、何平,一审被反映人法官故意拖延审限,枉法裁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一审判决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
(1),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上诉人于2011年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 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因刑事部分尚未判决,一审法院又于2012年1月10日出具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刑事部分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就本案于2012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且本案只开庭审理这一次),开庭审理后法庭辩论都已经终结,庭审程序都已经走完,法院应当及时出具判决书,但是一审法院为了达到拖延时间,保护被上诉人谈剑、何平的目的,枉法裁判,对本案久拖不决,于2013年7月1日才出具本案判决书。
原审法院严重超过审限。《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的民事案子,因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本案从立案之日起,除去中止审理的时间,至本案出具判决书的时间2013年7月1日,远远超出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审限。本案院长也并未批准延长六个月的审限,另外,本案也没有“特殊情况”需要由院长批准延长审限的事由。
因此,原审法院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原审法院故意超过审限拖延时间,就是为了将本案拖到2013年,进而适用本不应该在本案中适用的、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达到其枉法裁判、保护被上诉人谈剑、何平的目的,一审法官这样做,其居心何在?。
综上所述,被反映人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法官汪权、田明忠、宋茂林,故意拖延审限,错误适用法律,作出枉法裁决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亵渎了法律!难道法律就是橡皮泥,法官向怎么捏就怎么捏?
上访人要求被反映人谈剑、何平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完全有法可依,故上访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本案正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为了避免二审法官对本案枉法裁判,请各级领导督促二审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一审判决,并支持上访人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访人的亲人张伯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数十刀乱刀砍死,大面积颅骨被砍得残缺不全,脑组织迸裂一地,右颈部动脉、静脉全部被割断,尸首不全;上访人失去亲人,心蕴巨大悲痛,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却又枉法裁判,实在难以服众!如果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枉法裁判,不支持上访人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那么上访人将下定决心:坚决上访,哪怕上访到北京,都要为死者争取一个公道!!!
万望各级领导关心重视!!!
此致
宜宾市信访局 陈汝剑局长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重光 院长
宜宾市政法委 陈政书记
宜宾市人民政府 吴光镭市长
中共宜宾市委 王铭晖书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玉顺院长
四川省政法委 刘玉顺书记
四川省人民政府 魏宏省长
中共四川省委 王东明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周强院长
中共中央政法委 孟建柱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李克强总理
中共中央 习近平书记
上访人:郭淑花张秀英张建容
2013年10月21日
第二部分
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扫描件:
第三部分
同类案子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北京法院判决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男子盗窃被看门人发现将其杀死 雇主判赔70万
2013年06月13日 01:33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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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如果不服一审判决的话,应当及时行使上诉权。一般而言,由于法官认识点的差异,可能对相似的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也是可能的,所以法律赋予了公民的上诉权、再审申诉权,这些都是对案件质量的一个保证,既然案件已经交由司法机关审判,其他部门就不能干涉,向党政部门反映问题是不能解决本案的。
多谢广大朋友们的关注,本人代表去的家人在此给大家鞠躬!也希望中及法院能给我们一公屏的判决!
谢谢广大朋友们的支持,我在这你给朋友们道谢了,有你们的支持我会努力走到最后,如果法院真的不做出公正的判决我会为我父亲讨回公道,哪怕是付出生命!
即使知道上诉道路会很艰难,我们也不会放弃!!
我家这个案子啥时才有结果,谁能了解我的心情,请有关领导能够公平处理,我会为了这个案子煎熬到啥低,也请广大朋友能支持。
尊敬的有关领导,及各位朋友我父亲这惨案到现在都还没有结果,我要咋着才为父亲讨回公道,难道真要让我舍去一切才能讨回公道吗?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请给我帮助,我父亲这惨案到啥时候才有结果,我煎熬的心情我相信看过案件的人都懂,难道非憋得我不顾一切讨回公道吗?我相信法律,相信公道有结果吗?
朋友们给我点击及转发,我需要你们的帮助,我代表我的家人谢谢你们的支持与帮助!
请有关部门能早日给我父亲这案子能做出公正的判决,也请广大朋友能给予我们帮助,这煎熬的日子太累太累,两年多了我们一家忍受着悲痛等待着法院能给我我们一个能让我父亲瞑目,别在我梦中让你我讨回公道,如果我讨不回公道九泉下也没脸见他老人家。
请有关部门能早日给我父亲这案子能做出公正的判决,也请广大朋友能给予我们帮助,这煎熬的日子太累太累,两年多了我们一家忍受着悲痛等待着法院能给我我们一个能让我父亲瞑目,别在我梦中让你我讨回公道,如果我讨不回公道九泉下也没脸见他老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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