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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行动】 👊连拘3人!严惩逃逸!!

2023-11-22 18:36:23发布12次查看ip:发布人:

导读
2月22日,交警市区一大队对三名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嫌疑人同时执行行政扣留,其中一名为在电信路驾驶铲车撞伤人后逃逸,两名为驾车夜间碰撞损坏交通护栏后逃逸。
2.18电信路肇事逃逸案
2017年2月18日凌晨5时左右,古某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照铲车,沿电信路自北往南行驶至电信公司前路段时,适遇洪某某驾驶粤***70R号小型轿车乘载陈某某行至该处。
期间,因古某礼操作不当,致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住院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古某礼驾车逃离现场。
鉴于事故造成一年青女子容貌损毁且社会影响较大,市区一大队马上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调取事发现场周围监控录像及卡口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同时通过走访村委会及周边群众,在取得大量证据及肇事者的图像后,初步锁定肇事逃逸嫌疑驾驶人。
2月21日17时多,迫于警方压力和社会舆论,肇事司机古某礼在工友劝说下,到交警市区一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经民警勘查,肇事铲车痕迹与现场小车遗留痕迹相吻合,案件告破。
肇事逃逸嫌疑驾驶人古某礼
民警审讯中
肇事铲车
古某礼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昨日交警部门依法对其执行拘留15日,同时责令其向伤者先行垫付部分医药费,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治疗。
同时,交警部门将委托鉴定机构对伤者进行伤情鉴定,一旦构成刑事重伤,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古某礼刑事责任。
2.22损坏护栏逃逸案
2月22日凌晨,市区连续发生两起驾车损坏护栏后逃逸案件。
1时50分左右,许某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UPQ562号小型轿车沿韩江大桥自西往东行驶至韩江大桥中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后碰撞该处路中间隔离护栏,事故发生后,许某焕驾车逃离现场。
03时22分左右,丁某林驾驶粤UUU147号小型轿车沿新洋路行驶至蓝玥湾酒店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碰撞该处路中间隔离护栏,后丁某林弃车逃离现场。
经侦查民警通知,两名肇事逃逸驾驶人于昨日下午先后到交警市区一大队投案自首。
2月22日,交警部门对丁某林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并处10日行政拘留;对许某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叁仟伍佰元并处15日行政拘留。
许某焕↓
丁某林↓
法律法规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来源:凤城交警

不让犯人逍遥法外,对交警肃然起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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