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购置的新房办理上房手续时,发现储藏室漏水造成墙壁破裂脱落,当时要求进行修理后,再签字办理上房手续。截止目前,储藏室仍未修理。因此,也未办理上房手续,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近期想搬新房居住,物业公司要求缴纳2013-2017年的物业费,按7折收取。济宁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交付后长期闲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四条 房屋交付后,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空置一年以上的,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在实际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减收,减收比例不低于3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请问,未办理上房手续的房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交付后”的条件,是否应当按照“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由开发商负责缴纳?
市住建委[2017-11-21 11:38:24]
网友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有关工程质量、规划、消防等各部门验收合格并综合验收备案后,即达到交付条件。尚未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城市,应将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明视为满足交付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交付条件有其他约定的,还应达到约定条件。在达到法定合约定交付条件后,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房屋买受人进行交付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买卖双方应当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视为交付。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达到法定交付条件和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并且建设单位已书面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视为交付。感谢您的问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