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法制局,既然你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即是不合法,仍然通过,你局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既然你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即是不合法,请解释为何不按第二十条规定,提请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请解释清楚,若含糊不清,将通过省政府网战问政。
具体详见网络发言人平台
佛山市法制局
2010年10月19日
2010-09-25 18:0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