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向南中旭日新城开发商购买1号楼2707房产一套及车位一套,双方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12.31将合格房屋交与本人使用,但是直至2014.10.27开发商才取得住建局竣工验收备案,并且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地面是水泥沙浆找平直、阳台防漏水,本人去验房时发现阳台有裂缝,并反馈给开发商及物业,至今没有解决,至今日开发商还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人合格的房子。
并且开发商于2013.06.28在闽西日报公告将未通过未验收的房子强行交付给业主使用,并且从2013.07.01开始强行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未经验收合格开发商不得强行交房,开发商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希望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张福燕:
你反映“南中旭日新城”房地产项目的有关问题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商品房、项目未通过验收强行交房、强行收取物业费的问题: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省住建厅、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制定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第八条格式条款,交房条件为: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南中房地产公司按照以上约定内容,于2014年6月29日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
二、《城乡规划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该项目于2014年9月30日通过规划验收。
三、该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向业主办理交房手续,但未通过规划验收,经我局督促,该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通过规划验收。关于该公司履约交房、收取物业费问题属《合同》纠纷,建议你们双方根据《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5-3-26 10:28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