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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完产假的能否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

2023-11-15 11:50:22发布16次查看ip:发布人:
请问在2016年1月1日前合法生育二胎的妇女,其产假按原来98天,在1月1日后才结束,是否根据新政鼓励生育精神,按新政计假,享受30天的生育奖励假?
网友你好,新条例实施日是2016年1月1日。据你所述,你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新条例适用之前,你适用旧条例,不能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职工休假详情请咨询人社部门。
2016-01-08 2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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