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相关规定
2023-11-12 14:07:37发布10次查看ip:发布人: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第二十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进行超限检测和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参与拦截车辆、检查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十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第三十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驻站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该用户其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