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政策”问题 14楼 市人社局回复
2023-11-10 6:53:42发布11次查看ip:发布人:
人保局领导:
您们好! 请问:在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政策”中,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是否在返还人员的范围内,还有文件中的“合同工”的定义是什么?如果经过机构改革竞争上岗被录用为编制内的工勤人员是否可以纳入为这次返还人员的范围内?都在同一单位,从事同样的工作,工资都是由财政统一划拨的,养老保险同样缴纳,为什么公务员、参公人员、干部、固定工可以返还,而工勤人员、合同工就不能享受这次的返还政策?那不能享受这次政策的那部分人员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去哪了?不在这次范围内的人员之后会怎样?因为这涉及到一部分同样辛勤工作的人员的切身利益,恳请您部门为这部分人员进行析疑解惑!!!
#在这里快速回复#个人理解只要是正式在编的财政核拨的人员都在范围内,不含自收自支的那种。
现在就是财政核拨的这部分人不入范围内
按文件合同制工人不在范围内。
又可以一笔分到好几万。
是拿回自己的钱,你也可以每月存点入银行,十年八年一次过取出,你会说你分了银行十万八万吗
同问,如果不能发放的话,是否下一批会发放?
有病的说活,这个是社保,交了又取回了,养老金又照领,怎么同样。
哥,你都不了解历史原因,全国财政供养人员2014年才交社保,而茂名作为试点在1994年就开始齐了,这样就显得不公平,而且在2014年前退休的,交的社保费都是退还的,难道2014后退休的你不退给那些人,你觉得很公平吗?
真羡慕楼主,交去的社保费现在又可以退回,以后退休后又照样有退休金领..........
知道体制人员的好处。你拿银行存取款来比喻明显不对,银行取完款就没了,你这个交的社保取回了,还有养老金拿。
尊敬的“骑牛流浪”网友:
您好!关于您所提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发放政策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且2014年10月1日(简称改革时)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它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对应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才可一次性发放。
行政机关的编制内工勤人员包括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和其他合同制工人。对于您是否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发放范围问题,需根据您的个人身份情况来综合认定。根据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他合同制工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认定,即这部分年限的个人缴费本息在将来本人退休时作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的构成部分。
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的2014年10月1日在职在编的合同制工人,其在改革后(即2014年10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与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干部在养老保障方面享受同等的权利。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8日
说了是正式在编,不难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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