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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2023-11-7 18:49:51发布12次查看ip:发布人:
车省长:您好! 由于枫桥镇政府在信访回复中回避了实质性问题,对我信访中的内容没有进行正面回复,因此只能再次给省长信箱写信。今天我的信件归纳为三大内容一:关于我家的道路问题 我在每次的信件中都提到,我家右边的道路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前后二段都是通的,中间有一段时间确实没有行走,八十年代末开始恢复通行,九十年代初,诸暨市国土资源局重新颁发的土地证上,我家右边就很明确的表明是一条道路。2000年前,我家左右二边道路都在进出,2000年后,因为我家左边邻居在道路出口搭建了违章建筑,我家举报后政府仍没有拆除,严重影响了我家左边道路进出,因此2000年后我家基本上都是往右边道路进出。2002年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在陈大华房屋翻建的审批表上也清楚的表明,我家与陈大华家房屋之间有一条宽1.5米的道路!我不明白,枫桥镇政府为什么始终要忽略我家道路存在一百多年的历史?为什么一定要抹掉我家右边道路前后二段通行的事实?为什么始终要忽略我们两家所有的国土资料?有路不让我们走,始终咬定是对方的私有道路,枫桥镇政府的所作所为真的不像一个人民的政府,与以往的土匪强盗有过往而不及。大概2013年的时候,诸暨市领导在枫桥镇政府接访,对于我家的道路问题,当时接访的领导也明确表示,应该以国土资料为准!这一点相信枫桥镇政府的官员心里也很明白,只是因为陈大华是村支书陈炳良的亲信,因此枫桥镇政府必须得捍卫陈大华家的“私有道路”。再说,农村所有相邻的二座房屋之间建造时都留有一定距离的间隙,这个间隙应该属于两家的公用部位,以方便日后两家房屋维修。我不明白,枫桥镇政府为什么要把这个公用部位也归属给陈大华家私有?那请问枫桥镇政府,我家日后若要维修房屋怎么办?难道凌空挂起吗?关于我家左边道路,据枫桥镇政府在回复中称,我家左边道路可以通行。说这话的官员相信一定是坐在办公室闭着眼睛说瞎话,根本没去现场看过。我家左边目前的这个口到底可不可以叫做路?适合不适合八十多岁的老人居住、通行?说实话,我家目前的道路通行状况,连免费给外地打工者居住都没人要!再退一万步说,就算我家左边道路可以通行,政府也不能剥夺我家右边道路的通行权,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与枫桥镇政府的行政官司我们已经赢了,所有国土资料也很明确的表明我家右边是一条公用道路,因此对于道路的权属问题我们没有必要再进行起诉,现在的关键是看枫桥镇政府敢不敢知错就改?敢不敢对道德品质败坏的党员进行党的教育?无论陈大华的党组关系在哪里,但始终改变不了他是彩仙村的一名村民,因此枫桥镇政府没有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如果说枫桥镇政府连百姓进出家门的一条道路都保证不了,那还有什么资格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谓的“枫桥经验”也只是徒有虚名!二:关于陈大华家的违建问题 枫桥镇政府在回复中提到:2012年12月31日前农村住宅原址拆翻建违法建筑未超面积的,限期补办手续,在限期内补办手续的,免予罚款。那么请问枫桥镇政府:陈金台的房屋移位建造补办手续了吗?枫桥镇政府的官员应该也很清楚,其实陈金台的房子是从距离陈大华家房屋二米左右的右前方,移到了与陈大华家房屋平行的集体道路上,根本不是在原址上翻建?陈金台的户籍不在彩仙村,是一位国家的退休干部,像他这样的状况还可以申请翻建房屋吗?因为陈大华超面积建造,为免去陈大华的罚款,枫桥镇政府就擅自的把陈金台的房屋面积抵消给了陈大华的超建部分,我不知道枫桥镇政府有没有征得陈金台本人的同意?陈金台与陈大华是独立的两户人家、独立的两座房屋,枫桥镇政府凭什么可以这样混淆着抵消?陈大华以陈金台的名义擅自移位翻建了房屋,而且部分面积已经抵消了陈大华自己超面积部分,然后陈金台原有的房屋土地证却始终没有注销?为什么?枫桥镇政府能回答吗?三:关于彩仙村的茶园、粮田及村支书陈炳良的问题 枫桥镇政府的官员应该很清楚,我们写那么多的上访材料,实际上就是对枫桥镇政府的调查结论有质疑,我们认为枫桥镇政府对村支书陈炳良在粮田租用、违法用地、茶园征租及补偿、社区医院赔偿和陈炳良房屋赔偿等问题的调查上弄虚作假,我们要求枫桥镇政府公开相关的调查依据!本是一件很简单的信访诉求,可枫桥镇政府为什么一直不敢面对?纪委推镇委,镇委推纪委,难道枫桥镇纪委不是属于枫桥镇人民政府管辖?枫桥镇政府难道没有责任和义务对老百姓信访材料中有质疑的问题进行回复?如果说枫桥镇纪委行政不作为,对村支书陈炳良的一系列问题进行造假而导致老百姓多次上访,那么作为枫桥镇政府难道可以装聋作哑、充耳不闻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枫桥镇人民政府也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老百姓要求枫桥镇政府公开彩仙村租赁茶园、粮田中的相关依据真有那么难吗?人民的政府为人民,那么枫桥镇政府的官员为什么那么不敢靠近人民,不敢与人民面对面的进行交流沟通?不敢回复人民提出的种
你于2016年12月3日,在领导信箱反映你户道路通行及陈大华户房屋拆翻建的处理等问题的信访事项,本单位已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了枫信访复字〔2016〕07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明确告知了信访复查和司法途径的渠道。关于海角村支书陈炳良在粮田租用、违法用地、茶园征租及补偿、社区医院赔偿和陈炳良房屋赔偿等问题,枫桥镇纪委已于2014年8月有调查结论,2014年9月本单位根据镇纪委的结论进行了答复,并告知“如果你对调查有异议,可以直接与镇纪委沟通反馈”。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你提出的信访事项,本单位不再受理。特此告知。
诸暨市枫桥镇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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