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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无收入妇女更易遭受家暴 信访4成是家暴

2023-11-7 14:59:04发布15次查看ip:发布人:

自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临沂市家庭暴力现象依然较为严重,其中家庭主妇、下岗、无业、农村妇女受害比例较大。
1日,从临沂市妇联获悉,自2015年1月1日—2015年11月30日,临沂市妇联系统共受理信访案件503件,其中婚姻家庭权益类366件,占总数的72.8%。与去年同期相比,婚姻家庭权益类信访案件仍是上访的重点。
从这一项数据可以看出,婚姻家庭权益问题仍是临沂女性信访投诉的主要内容。在这366件受理的信访案件中,家庭暴力类147件,占婚姻家庭类的40.2%,多数为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现象依然较为严重。
临沂市妇联通过信访分析报告总结出,造成家暴有诸多因素,其中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家暴成为首要因素。“男方希望从思想上、行动上以暴力压服女方,就会出现暴力行为。”临沂市妇联工作人员分析认为,另外婚外情问题、家庭纠纷和财产纠纷,也成了出现家庭暴力较为突出的原因。
而有些女性在经济上不独立,过分依赖男方,从而降低了在家庭中的地位,在生活中经常遭男方打骂。“因家暴来电、来访的妇女,以家庭主妇、下岗、无业和农村的居多。”临沂市妇联工作人员说,男方有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看到妻子不顺眼时就会拳打脚踢。这些妇女维权意识差,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特别是一些农村妇女文化层次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暴力发生时一味地委曲求全,纵容了男方的暴力行为。”临沂市妇联工作人员分析认为,受到“大男子主义”和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影响,特别是女方生育女孩后,极易在农村家庭引发家庭暴力。
律师分析——执行机制流程是否规范仍有待观察
《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临沂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加莹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利器,但是在执行问题上也体现了反家暴工作的复杂性。由于家庭暴力的处置涉及公安、法院和妇联等多个部门,但现行法律对各部门的权责规定还不够细化,相关部门如何联动也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这对反家暴的司法实践也造成了一定影响。
【现实事例】
男性遭遇家暴同样很受伤
说起上一段婚姻,临沂男子董安(化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并不想过多地去回忆那段痛苦的经历。用董安的话说,从相亲到结婚,前后不到3个月,属于闪婚一族。“当时觉得她家庭条件不错,人也挺好的,所以认识没多久就把我们的婚事定了。”董安说,当时双方家长都对彼此很满意。
由于村里进行了旧村改造,董安的父母分到了一套新房,经过简单的装修,就成了董安婚房。“当时的家具、家电都是女方出的,出手很大方。”董安说,刚结婚不久,女方要求把他的工资卡放到她那里。想到以后过日子是两个人的事情,董安并没有想太多,乖乖地交出了工资卡。
从那以后,董安的钱包里再也没有超过10块钱,连出门吃顿热腾腾的早饭,都变成了一件很奢侈的事情。“大多时候,钱包里都是各种毛票,现在想想,真不可思议。”董安说,当时两人挣钱都不少,女方花钱比较节省,他还觉得这是件好事。
可是慢慢地,董安发现,每次问对方要钱时,她都会进行一番羞辱,有时甚至发展成谩骂。
董安曾经尝试过和对方沟通,但每次都会被骂得体无完肤。后来,董安放弃了继续沟通的念头,直到对方将各种无名之火发到他的父母身上,这已经触犯了他的底线,终,董安提出了离婚。
没想到离婚也不容易,自己提出净身出户才把婚离了。“后除了一套房子在那里,什么都没有了。”董安说,从结婚到离婚,前后不到半年,虽说时间不长,但分开却如此冷酷无情,他的心也冷到了极点。
经过这番折腾,董安很长一段时间无法走出婚姻失败的阴影。家里亲戚再给介绍对象,董安都不敢去见。直到多年后,董安遇到了同样遭遇家暴而离婚的现任妻子,两个同病相怜的人,终走在了一起。“现在生活得挺好的,我们正在期待小宝宝的降生。”说起现在的家庭生活,董安满满的幸福。
《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该法的施行将帮助人们共同地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
哪些属于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暴的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值得关注的是,该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
遭遇家暴怎么办?
遇到家暴,受害人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以及遭遇家暴时又该向谁求助。
针对这些问题,首部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哪些部门有责任监督?
“清官难断家务事”是不少部门过去处理家暴面临的难题。为此,今起实施的首部反家暴法中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
反家暴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另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如何保护受家暴者人身安全?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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