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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此贴,让全社会都关注基层法院的问题。

2023-11-5 12:35:28发布9次查看ip:发布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希望我们此贴,可以得到你们充分的重视,同时让你们多关注基层法院和法官的众多问题。
您好,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受理我们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新岗村民委员会步洲经济合作社诉莫佰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09)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00号],由于本案已经有三年时间了,有相当长时间,权属关系明确,证明是归我经济社了,法院要求做的程序已经全部完成,但是到现在还没有审结。
在我社委和全体社员的努力下,多次奔走于法院和上访之路,并有幸在佛山市的大接访中得到接访,就此事反映到高明区政法委书记的情况下。高明区法院明城法庭才在今年的4月份,同意请鉴定机构(为了尽快完成漫长的诉讼时间,我经济社是出资请鉴定机构一方,数额不少)。现在现场测绘林地的面积已完成,鉴定报告也出了结果。这是我们从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了解到的,可是我们多次到高明区明城法庭找主审法官陈顺昌,都以各种理由(或出差不在,或要我们多考虑被告的问题。到时被告要赔偿给你们经济社,这样被告可以少点损失。因为现在被告还在下鱼种继续种养,我们就这个问题,多次质问明城法庭。这让我们十分不理解,让我们多考虑被告的问题。法庭还继续让被告继续种养)拒绝开庭,最快完结此案。
所以在此,再次希望通过你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管作用,要求立即公正平公开审结完此案。不然会造成农村不稳定的因素,因为明明是简单一场民事侵权官司,却被拖这样长时间,并且还让被告继续种养。现在很多社员不理解,多次责骂我们经济社干部,办事不力。李市长不是多次说过吗?(有社员说, 多次见到办理我们案件的主审法官和莫佰初一起吃饭聊天,我们希望不是真的。但是希望上级法院可以多多关注这样的问题。因为现在地方法官的权力实在过大,容易产生司法腐败)农村的民事侵权问题,可以通过法院解决,可是现在我们是通过法院解决,结果却这样。老百姓又能怎样。现在唯有通过你们网络发言人,让你们及全社会都关注农村基层法院问题。
高明区明城镇新岗村委会步洲经济社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案件,(2009)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00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新岗村民委员会步洲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莫佰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林地并赔偿占用林地18年的使用费27万元,并申请对使用费进行鉴定,明城法庭审查后批准鉴定申请,于2009年11月3日向高明法院鉴定中心移交司法评估移送书。后因高明区明城镇水利所提出权属争议,认为涉案林地的管理权归明城镇水利所所有,所有权归国家,原告对该林地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明城法庭依法追加水利会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经2010年3月30日开庭后,合议庭认为原告及第三人均无充足证据证明各项的主张,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因为原告和第三人对涉案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又无法协商解决,应先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由高明法院进行审理,故明城法庭于2010年4月15日中止审理,并暂停评估工作,由政府部门进行确权。后为了案件能尽快处理,解决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纠纷,避免矛盾扩大化,主审法官多次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第三人高明区明城镇水利会多方沟通,最终说服第三人放弃权属之争,第三人于2010年11月25日书面同意由原告对诉争地域进行管理使用,受益归其所有。高明法院当即恢复损失鉴定工作,先委托测绘机构对鱼塘的面积进行了鉴定,结果已经作出,目前鉴定机构已经鉴定出鱼塘的面积。由于原告主张1992年至2009年的租金损失,此亦要价格评估机构作出鉴定意见,高明法院鉴定中心于2011年4月25日再次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租金进行评估。由于追溯的时间较长,市场可调查的价格信息缺乏,评估机构称鉴定有困难,现通过向镇部门调取相同年限内临近鱼塘承包租金信息,高明法院已经要求评估机构尽快做出评估报告,然后迅速审理。
经查证,在此案中,高明法院并没有怠慢案件的审理,也不存在原告称主审法官与被告吃饭聊天的情况。希望当事人和高明法院之间加强理解和沟通。
谢谢。
2011-06-18 12: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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