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局相关工作人员:
现有如下问题需咨询,恳请百忙之中给予解疑,不胜感激!
1\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地产销售代理商)在销售商品房或者车位时,是不是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2\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地产销售代理商)在销售商品房或者车位时,是不是商品房(或车位)的价格和相关服务的收费价格都必须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里面公示出来.
3\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地产销售代理商)在销售商品房(或车位)时,收取《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之外的其他费用,是否合法,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地产销售代理商)是否应该退回这笔费用给消费者.
市民你好, 根据《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和预售行为的通知》(佛价[2014]32号)第三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项目公开销售前,到辖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监制手续。销售过程中如需调整价格(指销售价格高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或者销售价格低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10%),商品房经营者应在执行调整的销售价格前按规定重新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监制手续。”和第四条“商品房经营者要充分利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公示功能,将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等内容在公开销售或调整销售价格24小时前放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上进行公示;同时要在公开销售或调整销售价格24小时前将此内容放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一经公示,不得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不得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不得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若“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地产销售代理商)在销售商品房(或车位)时,收取《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之外的其他费用”的问题,建议咨询物价部门。
2017-08-08 14:1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