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在田边顺手采三株蕙兰获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23-10-26 11:14:36发布7次查看ip:发布人:
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时,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到处兰展难道这些人都得判刑吗?
权力任性。。。。
随州的兰草就可以任由一车一车的挖走吗?
不可思议的国家
三株兰草三年刑
最是命贱无权人
常说人权要至上
权贵眼里多刁民
首先人家在野地里挖的兰草,你说是国家保护植物,你尽到保护义务了吗?没见你在植物旁竖个保护牌,也没见你用保险棚子把兰草遮挡起来,如今人家挖走了,你却拿人家挖的草去鉴定,中国的鉴定有几个人信?你想什么结果他鉴定所会给你个满意的,有些执法者,你们不要用法律当枪到处乱打人好不好。
鸡毛大的一点小事就把老百姓往死里整!
采“野草”判三年,究竟谁的责http://mt.sohu.com/20170419/n489392162.shtml
近日,河南省卢氏县秦某觉得山坡上的“野草”好看,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4月19日澎湃新闻)
顺手采几株“野草”也能犯罪,进而被判刑罚款,让人感觉甚为荒缪!原来此“野草”非野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秦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构成犯罪事实。而值得揣摩的是当地检察院评论此类无意中的犯罪为“法律意识淡薄”,还望群众引以为警。
“法律意识”意为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而从秦某案件来看,他的行为完全和法律意识“不沾边”!整个案件除了反映秦某对植物类别的无知,毫无“法律意识淡薄观点”体现。对植物的高度认知应该是植物学者与爱好者的专长,难道要所有人都去钻研植物学问,才叫法律意识健全?
秦某本着爱美之心,只是单纯觉得好看,顺手采了几株野草,并无主观犯罪之心。而从“野草”两个字推测来看,可以想象周围并无保护措施或警示牌,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毫无任何保护措施,怎么能体现出保护植物的光环,让人敬而远之?在“野草”被采之后,当地林业局是“上纲上线”,按法律条款严办,如此截然相反的处理方式,是否在掩盖什么。同时,当地检察院出面把焦点引向“法律意识”的说法上,背后是否有着猫腻。
纵观事件,当地林业部门事前不警戒、不警示,是典型的保护缺失,办事不作为行为,其不仅不追究内部责任,反把罪责全部推向秦某,甚至还有串通检察机关,虚构焦点,转移群众视线的嫌疑。目前,主犯秦某已经“伏法”,“不作为”的从犯当如何论处?还应给群众一个正面的回应!
“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以此为鉴,不管是单位还是干部个人,都应该事前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有方向,才能做好事、成大事、为民办事实。同样,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有秉承“过则勿惮改”之心,敢于承担责任,才能让组织信任,让群众满意。
随州从事兰草生意的应以万计,惠兰谷还是政府支持的项目,都是搞兰草,差别咋就这么大呢。
我只想说 呵呵
这样抓的话随州可以抓好多人啊,到底是随州人的幸运还是不幸呢哎
毛人,想要那个东西,就动那个脑筋的。冤!!!!
人是几级保护动物?
事前科普教育不力,事中保护措施没有,事后就都厉害了。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有多少人为此负渎职之责?
对,这东西最后或许不知被谁罚没回家煲汤喝了
权贵眼里多刁民
这个部门在刷存在感,
冤死的人从古至今不多他一人,谁让他没得当官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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