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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登记抽奖使用权利

2023-10-25 13:02:44发布11次查看ip:发布人:
物业对我(业主)收取费用开给我发票,当我要用这张发票在网上登记进行抽奖的时候,发现这发票已经被物业处用他们的手机号码登记了,请问这张发票的登记权利是归于我所有吗?物业有权利这样做吗?我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粤金税”发票抽奖的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的第二条规定,参与全省抽奖的发票为付款方通过手机查验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不得录入开票方人员手机号码登记抽奖的公告》规定,开票方一律不得录入非付款方的手机号码登记抽奖(支付个人劳务发票除外)。违反规定的,一律取消其录入发票的抽奖、兑奖资格,并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费用开具发票,需按照上述规定,录入收款方的手机号码参与发票抽奖。请您提供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物业公司名称至我局,我局将派员跟踪处理。
我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开具发票时应主动向开票人提供手机号码登记抽奖,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有其他涉税问题咨询,建议您拨打我们的纳税服务热线12366-2,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加及时快捷的纳税咨询服务。
2014-08-28 09: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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