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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夫妻共同财产而房产证无名的另一方不是业主不能参选业委会与筹备委会员?

2023-10-25 6:21:24发布12次查看ip:发布人:
为何夫妻共同财产而房产证无名的另一方不是业主不能参选业委会与筹备委会员?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这内说明只要是业主代表就能当选筹备委会员成员了,那请问那条国家的法律法规列明业主代表一定是要业主的呢?
《婚姻法》第三章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物权法》规定:“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即便国家出台不动产登记法,只要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夫妻仍然是不动产的物权业主。
对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无论夫妻是否在产权证上登记,夫妻具有参与业主大会的平等权利。筹备会或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夫妻行使共有物权。夫妻有平等参加业主委员会竞选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夫妻应该推举一人参加业主大会,另一方应该委托被授权一方参加业主大会。夫妻对于投票表决意见不一致时,不影响其已经完成的对外投票表决。换言之,夫妻对外表决只能是完整一次表决,不能各人表决半次投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据了解桂城有不少小区业委会成员都因工作困难而辞职不干,基业花园更是“佛山市五星级脏、乱、差贼选举花园”,相信业委会的工作会更困难,相关职能行政部门发出这类的公告请问于管理基业花园有何好处!
对法律的理解有所不同,相关职能行政部门的决定或书面公告是代表党与政府,但党代表的是广大群众利益,《答复》、《回复》、《说明》中有关业主身份问题并没有代表广大群众利益而公告!这佛山第一例的公告也为广大群众与基业花园的稳定和谐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还有维权日网上团队邀请你们的发言人团队于公开的论坛上作公开辫论,请给一个可以公开辫论的网论坛地址,当然在TTX或C2000上就公开公开辫论就更好了。
[depname]市建设局[/depname][time]回复时间:2009-10-19 14:25:04[/time]尊敬的网友:您好!  现就您提出的关于没有在房产证上登记的夫妻另一方能否参选的合法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物业管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以及《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和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的规定,若夫妻一方没有经过依法到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合法房地产权共有证的,视为没有发生效力,法律上并不承认其为有效房屋所有权人(即不符合《条例》第六条业主的资格)。  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上述解释对产权人的确认,也要求依法登记来证明产权人身份。  因此,向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共有产权证件后证明您的业主身份,才能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与被选举工作。
[depname]用戶:维权日[/depname][time]回复时间:2009-10-19 17:54:26[/time] 请你们不要断章取义欺骗世人了。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为什么你们所答的全是只有其中一部份的啊,后面的为什么不敢一起贴出来? 那请解说一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句的意思吧,还有请说一下《婚姻法》算不算是法律!《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 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这也没有列明依法登记来证明产权人才是业主,如果有请明确指出,不要只说一部份。还有一样请指明《物业管理管理条例》是否就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请解说一下“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这句话的意思。   还有一样你们没有答的,筹备委会员成员那条法律规定了一定是要由业主才能资格当选。  请建设局的人员们不要用自己的意思解说法律,请从中国的法律中引用并不要断章取义,中国的法律还没有混乱到国家法律抵触国家法律,没有想到建设局想了好几天才想出个断章取义的做法。  象这样的回复要想几天吗?可笑!法律就是法律,请不要用你自己的意思来解释法律,如果法律上没有一字一句列明的就是可以成立,因你们并代表法律所说的更不是皇法!
[depname]市建设局[/depname][time]回复时间:2009-10-26 11:00:02[/time]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房产证无名的另一方不是业主不能参选业委会与筹备委员会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问题曾多次采用不同投诉渠道反映到我局,我局已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您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其内容已清晰说明理由和补救措施,并无不妥之处。若您仍然对此问题存有其他疑问,建议您前来南堤路28号佛山市建设局建筑房产市场科进行咨询,将有专人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因出于对建设局发言人的尊重,并为了现场了解解决你们所说的说明理由和补救措施,特意委托梁梓彬(维权日网络团队公开接代人)为维权日网络团队代表到佛山市建设局了解你们所说的“并无不妥之处”,于昨天10月27日早上8时30分左右去到佛山市建设局,得到了方子兵副局长与市场科黄科长的接代,但梁梓彬对相关业主身份的答复极不满意,也没有实质性的解答与解决梁梓彬所提及的问题,也发现了极多的并无不妥之处,为了把投诉具体化,特意再作以下的投诉:
  梁梓彬现住于基业花园的房子是以梁梓彬合法妻子一人之名登记房产证的,并于10月27日早上梁梓彬在佛山市建设局信访室内向方子兵副局长与市场科黄科长在内的5人出示了梁梓彬的结婚证、其合法妻子亲笔签名的授权书等证物,你们建设局信访室有监控录像
可以作证,而维权日手上也有当时的录音为证。
 出于这个原因特意要求建设局网络发言人作出明确答复:
 梁梓彬是否有具业主身份?梁梓彬是否有资格参选业主委会?梁梓彬是否有资格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梁梓彬是否有资格参选业主大会筹备组会?梁梓彬是否有资格成为业主大会筹备组会成员?
因相关证据已向方副局长与市场科黄科长等5人内出示,网络发言人可以向他们了解情况,答复请使用是或否来明确答复,原因是无论说什么法律或道理也只是确认是或否。
如果建房局网络发言人感觉为难不方便作答,可以请方副局长或市场科黄科长实名答复,因网络发言人是可以实名答复的,请作出明确的答复(如:梁梓彬是业主身份或梁梓彬不具业主身份。)
 请不要再耍无赖答其他没有明确的答复,因无赖耍多了就会成为无耻了!
该件与我局已处理回复的FS20091017W0007号投诉件内容一致。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不再受理。
2009-10-28 1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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