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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干部可随性调动吗?

2023-6-4 3:34:13发布3次查看ip:发布人:

听闻社区干部可以跨社区调动,我们的某些干部怎么能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不顾呢?在法制建设越来越健全的今天,还有这样的事发生有点不可思异,有谁给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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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关于“社区干部可随性调动吗?”网帖的回复
“有点小迷茫”网友:
你在《资阳网》“我有话对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市长说”专栏中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了解,我县各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其中,乐委发〔2013〕27号文件明确提出,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可进行跨村(社区)推荐选拔。对在届中社区干部职位空缺,或是工作推进有难度的情况,则可以在干部配备较充裕的社区选择有社区工作经验的干部暂时负责某项工作,待换届选举时再按法定程序进行选举。
感谢你的留言,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本街道内社区之间可以根据需要正常调动啊!这有什么奇怪的。《居委会组织法》有不能调动的规定吗?我看了全文23条没看见社区干部不得跨社区调动的条文啊!
社区干部是通过选民登记,召开选举大会投票产生的,怎么能随意调动呢?这有违居民意愿哦!

第一,选举产生的是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一般干部不需选举产生。第二,主任副主任因工作需要调动,在新的岗位上可以通过补选方式履行程序。须知,人大代表的调动也是照这个程序办的。不违法。 你忘了党管干部这一条根本原则,共产党的干部哪有不能调动之理?程序可以完善。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有别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既然是自治组织,理当由所在社区居民决定干部的去留,上级部门只能是指导、监督其工作开展。如果因社区干部居住区域发生变动,该干部确实优秀,且现居住地社区干部缺编,我理解可暂时任用,后按程序选举产生。如果说社区与社区之间干部可以因工作需要的名目调动,是与居民意愿相违的!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根据《组织法》第八条,只有在本社区有居住权的居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根据居住权限发生变动,我认为可以理解,因工作需要太牵强,有可能又是一个滋生腐败的方式!
不可思议的背后就是:我上面有人!
你以为自治就是任由居民自己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所?你也太幼稚了点吧!居委会、村委会,哪个不是共产党领导的组织?自治只能按照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自治。不能片面理解自治就是不要党的领导,不要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这点中国基本国情都没明白,还来质疑这质疑那的。《居委会法》是谁制定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党的政策不可能与法律冲突,你不要钻牛角尖了。

呵呵,你动哪门子的气?你有你的言论自由,我有我的发言权,是谁在钻牛角尖,我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要把群众都看成是法盲,也不要自以为是什么都懂!我期待权威部门的解释!

谁剥夺你的发言权了?谁有权剥夺?你发吧,发吧,发吧,发吧。。。。。。。。{:soso_e120:}{:soso_e120:}{:soso_e120:}

看看是人大代表的省部级干部乃至地市级干部的跨地区任职的调动和任免程序,就可以知道社区干部调动程序是不是合法的了。不会居委会干部调动又搞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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