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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登革热疫情发布一事,可见“谣言”入刑是恶法

2023-3-14 9:21:15发布8次查看ip:发布人:

最近有两件事,放在一起看比较有意思。
一件是绍兴本地的,上周末即本月12日微信和微博开始流传柯桥区一小区出现5名登革热患者,网上的流传堪称图文并茂,电力公司、各地村委都肯定了这一信息的真实性。更有很多该小区住户表示当地以采取防疫措施。当然,按照官方的态度,民间流传的信息,特别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上的信息,不管内容有多详实,细节有多可靠,在未经权威部门认定之前,一律介于流言和谣言之间。
因此,本地媒体在前日即本月13日进行了报道,表示“如果出现登革热疫情,省卫计委会进行权威发布,市民不要轻信网络上未经证实的传闻。”这种表达,其实无可非议。虽然,读者会简单的理解为本地没有登革热,但其实这句话的语意是有多重解释的,首先他被定性为传闻而非谣言,也就是说并没有确认真伪的意思在内,只是让大家等候权威发布而已。如果事后证实没有,那么自然是正确的,即便事后证实有,那么也无可非议,让你等候权威发布的车轮话,也谈不上对错。至于,你自己解读成什么,那是人家的文字功夫,是你自己误读而已。随后,昨日即本月14日,省卫计委正式公布柯桥区出现6例登革热。
第二件事,刑法第九修正案于8月29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实施,其中重要的一款即“谣言入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处以刑责。”
“谣言入刑”咋看没错,但如果我们用现实中的案例推导之,那么就会发现。这回变成信息垄断,是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倒退。在当下,所谓的“谣言”已经多次被证实为遥遥领先的预言。比如,以上的本地登革热传闻。传统社会中,新闻媒体垄断了信息制造和传播的途径,社会言论处于管控之中,疫情发布是媒体专利。而互联网的发展,让人人都成了信息制造和发布的一个环节。因为多年来传统媒体公信力的缺失,以及传统媒体本身条件造成的信息滞后(要采集、审批、印刷、发行),从信息真实性和传播速度上已都不占有优势。在中国媒体的去中心化趋势更加明显,这种情况下肯定让原有的格局被冲击,政府和传统媒体无法适应新的舆情,所以会畏惧新媒体如虎,更会产生“谣言”入刑的管控冲动。其前提就是传统媒体做为工具,已无法有效管控信息,新媒体(微博、微信)的管控跟不上,那么用谣言入刑,直接控制每个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就是现实的选择了。所以,谣言入刑,本质上是借助国家强制力管控信息和新闻自由。
在上溯新闻报道和社会现实中,谣言的判断标准,其实已经不是事实,而是为了强化政府权威。比如上溯的报道,基本没有涉及信息本身的真假,只是一直强调非省卫计委发布,即为传闻,就是不可信。所以,其实问题的争议不在是否真实,也即不在是否谣言。而是要确保行政机关对信息发布的唯一性,不许有异议而已。
而谣言入刑,因为法条的宽泛化和认定者等于被监督者的尴尬,注定会缺乏公正的操作,变成行政权控制和强化舆论的工具。还是以以上本地事件举例,如果当时的传闻是柯桥区发现登革热患者7人,乃至10人,数量差异算不算虚假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发布此条信息者,是否属于传播谣言,刀俎已经操之于想管控舆情信息传播的地方政府,这种情况下必然大大有利于今后地方政府控制信息的传播,因为做为民众个体,肯定无法确认详细的数据。即便民众的数据为真,上面已经说道,谣言的标准不是真假,而是信息发布渠道,以及该渠道所认定的数据。那么所有于官方数据不一致者,即为谣言。很明显谣言入刑罪,其实应该表达为庶民言论与官方数据不一致罪。
因为,从数据的认定、发布、是否谣言的判定,法条的解释,都在数据发布者即行政部门手中,完全是一条随心所欲可以使用的皮鞭。比如,不久前的某场人祸,一个失踪人员暂不列入死亡名单,就可以让多数民众关于死亡人数的猜测,被“谣言”,而到今日,大部分谣言已经成真。而在过程中,足以让行政权,以此管控信息传播。
我这么说,很多人会不以为然。难道言论应该是法外之地,可以想说什么说什么?当然不是,在这之前,我们要完善更多的细节和制度设置。没有这些保障的谣言入刑,确实只能成为庶民言论与官方数据不一致罪。比如,司法要能独立认定法律事实,数据的认定发布,谣言判定不能操之于行政系统。比如,要有独立的宪法裁决者,让写入宪法的言论自由,成为凌驾于别的法律之上的上位法,在对谣言判断的司法考量中,获得更大的权重。比如,举证责任倒置,我认为认定谣言,一定要证明传播者是知道真实数据,却故意传播不实信息,有主观恶意。而这一点需要政府证明,且这种证明证据要符合毒树之果原则,犯罪嫌疑人不自证其罪即沉默权原则。没有这些司法制度和原则的保护,肆意扩大刑法管控的罪责范围,就只能是自由的倒退。是行政权的有一次肆意扩张,而法律不是只用来管控人民的,更重要的是为行政权划定一个活动的范围,违背这个主旨的立法,我认为是恶法。或者是法家专制之法,而非现代法制之法。

谣言,操纵的定义权归正府,一切赞美归安拉。

人家是运动员也是裁判,你想怎么样?

上面的心思你难猜,猜来猜去也猜不明白

政府诚信尽失,民众何来诚信?!

政府公信力缺失的集中表现

现在相信了两个真理,一、小道消息一定比红头文件快。二、凡是媒体辟谣的一定是真的。

试想,如果对你的“谣言”满天飞,害的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那这个入刑是否也属于“恶法”?

传闻不可怕 可怕的是别有用心的人添油加醋的传播 到最后像病毒一样变异传播

林达:为什么“散布谣言”不能轻易入罪
看看林达的关于这个话题的观点吧,不谈论据,楼主和林达论点一致,可谓君子所见略同了!

说出了真相,其实就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伪造了法治的假象,来行集权专制之实。

我不能怎么样,只是打算发给牢骚。边发牢骚,变左右大量会不会被谣言入刑,字斟句酌,小心翼翼

孙本文先生认为,谣言产生的原因有三:其一是社会发生变故;第二是社会面临危机;其三是社会内部结构紊乱。大家仔细想想。

道德滑坡,公权肆虐有不小的功劳

不一定是真理,但在中国社会几乎成为常识

一对,二不一定——媒体辟谣也有是是真的。

因为一小撮坏人,然后政府出台政策惩罚所有人,有权利没脑子!

还没见过这篇文章,最近看了点美国律政剧,弄了几个新名词,来搬弄一下。既然兄推荐,我现在就去一读

已阅,我孤芳自赏的以为他写的没有我好当然只是玩笑话。
全文其实两句话。第一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并不以真实为前提。二、言论需符合两个条件,才可入刑。引起“迫在眉睫”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以及言论者一方的动机有“明显的恶意”。以这个标准,我即便说柯桥登革热有7个患者,只要不是刻意伪造数据,也不能入罪。
附全文,供网友阅读。
谁没有传播过不实消息?
一个网名叫“红钻帝国”的青年,因在网上传播济南七月十八日大雨导致某地下商场死了人的“不实消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留。这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中十分罕见,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一规定措辞不严,实际上很难统一执法。
所谓“谣言”,最基本的定义就是“不符合实际的传言”,可是将传播谣言写入刑事罪名,却会产生很多问题。人都在社会交流中,就必然传递消息,消息大多并非亲身经历,而是看来听来的二手三手消息。所以,保证自己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传播不实消息”的人,是不存在的。大多数人在向他人转述时,至多根据逻辑合理程度或现实可能程度作出经验性猜测判断,但是谁也做不到保证“真实”。你不可能在转述以前都去调查确证,事实上有很多事过境迁已经无法确证,但我们还是每天都在传播。这里面,无疑有很多转述消息是“不实”之词,是在“传播谣言”。如果如此“传播谣言”就能入罪,每个人都可以抓起来审一审,没有一个是清白的。
所以,很难在其他法治国家的刑法里找到“传播谣言”的罪名。“谣言”作为一种言论,不能因其内容“不符合事实”就能入罪。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没有把内容“符合事实”作为受保护的先决条件,因为法律不可能对人要求做不到的事情。传播内容不符事实的消息,也是一种言论,原则上也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但是,这并不是说,任何言论都受法律保护,说话可以完全不负责任。有些发言者必须负刑事或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属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那么,什么样的言论可以入罪呢?这是一个需要非常谨慎审视的问题。
什么样的言论可以入罪?
美国司法制度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探讨了很多年,可以给我们作一个参照。
美国最高法院很早就在判例中指出,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有些言论不在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范围内。言论是否受法律保护,要看其“时间,地点,方式”。最高法院的经典例子是,在坐了很多观众的剧场里大叫“着火啦”,这样的言论不是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有可能被判为一种刑事犯罪,因为它会引起混乱,危及他人生命。那么,什么样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不可以的呢,这很难预先一一列举,而必须就每个个案来考察判断,其标准是,此言论是否会引起“清楚和现实的危险”。
就以在剧场散布“着火”这个“谣言”来说,喊的人是不是犯下了刑事罪,要根据具体案情。在这个例子里,“真实”是一个重要考量,如果确实着火了,叫喊着火即使仍然会造成混乱,但显然不能作为刑事罪来处罚。可是在复杂的现实社会,“真实”不是唯一标准。比如说,有人看到了冒烟,闻到了烟味,因此判断失火的可能性很大,他告诉旁人着火,可是事后证明并没有失火,这是不是犯罪?如果他没有得到确证就不能判定失火,就不能告诉他人失火,也可能贻误了帮助他人逃出火灾的机会,等于是法律捆住了公民帮助他人的手脚。还有,如果他身旁的人告诉他着火了,他是不是应该转告他人,如果转告他人而事后被证明是“传播谣言”,是不是应该判他犯罪?
从这样简单分析就能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逐渐建立何种言论受法律保护的标准时,为什么要谨小慎微,斟字酌句。事实上,建立“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标准以后,最高法院后来对这种危险进一步缩小范围,指出只有在言论可能引起“迫在眉睫”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法律才加以干预。也就是说,如果某言论可能引起社会不安等危险,但是这种危险并不是紧迫的,而是有一段缓冲时间,那么这种言论仍然是合法的,因为危险既然不是“迫在眉睫”,就可以通过信息的公开和畅通,将危险降低甚至消解。
美国最高法院发现,仅仅考察可能的后果,建立“清楚和现实的危险”的标准还不够。有些言论涉及公众利益,必须给这种言论以最大保护,有尽可能宽敞的空间。如果用“可能引起社会不安的后果”来约束它,就可能堵住了事关公众的有益信息的流通。在著名的沙利文一案中,黑人民权运动在报纸上散布的关于警方的信息是“不真实”的,但是最高法院认为,判决这种言论违法必须证明言论者一方的动机有“明显的恶意”。如果不能证明有明显恶意,这种言论即使不符合实际,也因为事关公众利益,必须允许表达,是合法的。
如果言论对他人造成伤害,言论者有可能要负民事责任。在2001年的Amwey公司对PG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拒绝复审,维护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定Amwey公司在竞争中恶意散布谣言伤害同行公司,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动机,这种造谣竞争不能要求宪法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最高法院对于法律保护的言论范围之鉴定,至少是可以操作,可以统一执法的。传播一种消息是否合法,关键不在其内容是否“符合真实”,而是在于传播这种消息的后果,以及传播者的动机。如果传播不会引起立即的危险,没有造成对社会和他人的伤害,如果不能证明传播者有恶意诽谤诋毁他人的动机,那么,传播这样的消息就是合法的,就是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在这样的标准下,即使传播的消息内容不符合真实,或者不完全真实,或者真实性无法确定,传播仍然是合法的,不必担心警察来拘留你。
该怎样尽可能减少谣言?
现在再看“红钻帝国”的“散布谣言”案,此案暴露了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依法惩处。问题就在于,将“谣言”和“谎报”一词写入法律,这个门槛太低。如果你听说本地发生了矿难,你不可能下矿井核实以后才去请求救援。听到火灾矿难消息不确实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一个负责任的公民第一时间做的,是赶紧传递这个消息,抓紧每一秒钟救火救灾。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敢保证自己从来没有传播过“谣言”。既然人人都可能传播谣言,却不可能人人被拘留,于是放过谁拘留谁就成了警方手里的处置权。这种模糊的法律,给了警方过于宽泛的处置权,属于“有毛病的法律”。
如果我们有法律应该保障公民言论空间的观念,可以公正地说,“红钻帝国”在网上发帖,并没有形成犯罪,还不到需要政府来加以阻止和惩罚的地步。现在已经公开宣布,地下商场在大雨灾害中没有死人,可这是我们事后才“听说”的,我们采信了没有死人的消息。而“红钻帝国”在事件进行之中,听说了死人的消息,她采信了这一消息。她在网上传播这一消息,和我们此刻传播没有死人的消息,都没有造成对他人的实质性伤害,没有引起社会不安的立即危险,也不能证明有恶意的动机,那就都属于公民行使正当的言论权利。在这里,消息是否“符合真实”无关合法还是非法。
事实上,我们之所以喜欢打听消息,喜欢传播消息,因为社会生活有这个需要。人不仅需要吃穿住,而且结成社会,需要信息。我们需要听和说,不让听不让说,即使吃得饱饱的,也会憋死。
一个值得思考的角度是,如果你想要尽可能减少不真实的谣言,那么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造成一个信息畅通的环境,尤其是政府机构有责任及时公告真实情况。记得在美国9·11事件发生时,电视中市长朱利安尼以及如警方、消防队这样救险指挥不间断地发布公告和回答记者提问。而且他们发布信息的诚信历经过长期考验,能够取信于民。同时,新闻台除了新闻主播现场报道,也不断插入从民间收集到的各类信息,如录像、目击者描述等等。因此,在如此重大灾难前,没有“谣言满天飞”的现象。假如济南在突发灾害面前普遍出现不实信息流传,需要检讨的是,政府是否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而不是去处罚在灾难临头的刺激下传递消息的民众。(关于济南7·18暴雨死难者真相报道,详见本期A16版“特别讲述”)

你是恶版主。

总结很到位!不过你漏了很重要的一点,作为一个致力于民主宪政的被迫旅外的学者,林达在最后还给出了减少谣言出现的良策,那就是只有民众的知情权被充分满足,才会有效阻止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才会有效的减少谣言的出现和传播。

这属到结果正义思维,很难具有操作性。
对谣言的认定标准,法律条款上如果不能明确,那么很容易应言获罪。谣言是可恶,但对于社会个体来说,言论罪可能比谣言危害更大。
其实社会上谣言极多,如你说什么和什么一起吃相当于毒药,也是谣言。能不有怎么治罪?

是的,特别是现在这个时代,新技术层出不穷。被动围堵信息,不如主动披露。反正是堵不住的,越晚越被动,越是谎言越被揭穿。

如果政府在第一时间能发布真实的公告,那就不会有谣言了。

如果是证据确凿的谣言应该入罪。

相信政府,就是要相信中国梦,就是要相信股市慢牛。呵呵哒。

为什么现在政府官方的话都要反过来理解?这都是有其根源的。

谣言”入刑
本来就是因言得罪
本质就是,你对天空手淫,当局说你强奸了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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