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律真空-----转网友苍山狂人在【第三方·说事】发贴者 ..
2023-3-14 8:00:46发布6次查看ip:发布人:
原作者:苍山狂人
原贴地址:http://www.bbszjj.com/read.php?tid=1699359&page=543楼
原贴文:
关于这个事件,我不得不一吐为快。事先申明,我既不代表警察一方,也不代表当事人一方,只是身在异乡的我,昨天看到关于张家界大闹元宵的报道,往下翻的时候无意中看到了《第三方说事》节目中关于这件事的讨论,里面田律师和网友DOS100的讨论让我大跌眼镜,田律师身为律师,说话模棱两可,一个简单的道理却没有水准把它说透,理直气壮的用法律和基本来解释这个问题,倒让人看起来像欲言又止,让人感叹!DOS100网友既想为民请命,却以自己只懂皮毛的道理牵强附会,似懂非懂,实在不应该参与节目讨论出现在公众面前。针对讨论中出现最多的几个字眼,我谈几点:
一是关于“公权”。讨论中认为刘杰及永定派出所随意动用公权,这个问题说得好!但正因为是“公权”,刘杰等民警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而不是民警自己与当事人有着任何恩怨,所以对这次网络中伤的打击就是让“公权”姓“公”,而不是发帖人与邻居、与普通公民的纠葛,让“公权”不容玷污。现在公安办案早已今非昔比,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公安内部也有着严格的审核程序,甚至有着帮坏人说话的部门,专挑办案部门的“刺”。现在公众对于国家执法普遍认为处罚偏轻、打击不力,就是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考虑到处罚的适当性,宁轻勿重,导致了这一负面的后果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正是因为办案程序和不能滥用公权的束缚,让发帖人及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办案没有达到他们预期的目的,导致他们的不满。
二是关于“包容”。DOS100网友认为警察代表国家机关,应该包容发帖人网上发帖攻击的行为,我认为大错而特错,中国现在建设法制国家,正在由法治而非人治的方向转变,那么法律就是底线,谁违法就得追究谁的法律责任,来不得半点马虎,别人违法了不予追究,还应当“包容”,那么社会是退步而不是进步,法制不是发展而是倒退。每一个论坛的发帖规则中第一条就是要遵守法律,今天包容了这个发帖人,明天就要包容那个发帖人,那么类似的事件会不会越演越烈,到底要包容到什么时候呢?相反,通过这个案例以警示其它无数网民遵守发帖原则,就可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一个公民无论身处何时何地,守法是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做任何事都必须不违背法律,包括在网上的言论。由于这些年中国社会发展速度比较快,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导致原来国家对于互联网的违法犯罪的一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各类网络攻击、谣言风生水起,一时间铺天盖地,让人误以为网上可以乱发言而不受追究,去年国家出台的关于网络违法犯罪的司法解释弥补了这一缺陷。那么永定区公安分局针对当事人网上发帖侮辱诽谤进行打击的事例正是要告诉人们这个事实:网络并非法律真空。
三是关于网友说发帖人不懂法的问题,这里我将它归纳为发帖人的主观故意。其实常人用脑子想想就明白:发帖人并不是不懂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他家的案子这么久,所谓久病成良医,我想通过与执法部门打这么久交道,发帖人对于法律程序早乱熟于心了!所以他知道走平常的程序,再去找公安机关解决而并非一条捷径,达不到他预期的效果。同时就像讨论中所说:公安机关每天面临着发帖人家庭中,打架扯皮、违法犯罪,在民警看来,发帖人岳父的案子就是一个普通案子,走他们的法律程序办理即可,但在发帖人及亲属看来,这一件事对于他们是天大的事,公安机关最好按照当事人所想的方式速战速决,尽管达到他们的愿望!当在现实中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于是网上发帖,中伤、攻击民警个人成为了他们的最后一张王牌。
四是关于DOS100网友说以后还敢不敢发帖的问题,也就是构成侮辱、诽谤违法或者是犯罪的标准是什么?田律师的回答竟然是没有标准,答案是错的,法律中构成违法犯罪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具体标准,比如达到多少数目,像盗窃案件这些可以很好的量化;二个是抽象标准,比如侮辱、诽谤等犯罪,它的标准就是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的后果。本案中发帖人所发的帖严重与事实不符,且带有明显的个人攻击性,在网上发帖后点击、跟帖的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无论对公安机关和民警个人均造成了重大伤害,这就是标准,可以依照法律进行认定。现在社会就是对等的,官可以告民,民也可以告官,公民个人受到侵害应当维护权益,国家机关和民警受到侵害也应该维护权益,而不是包容。我认为:言论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只要不捏造事实,客观描述真相,不恶意侮辱,不触碰底线,任何人不能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行网络传谣、攻击之实。比如说现在有些记者,为了抓住公众眼线,对一些事实抓小放大,博人眼球,误导公众,经常是发布一个重大消息,过两天经澄清又不是那么回事,浪费网民们的情感粮食,让网民非常受伤,像这样的记者、这样的行为一定要依法打击,不然网络永远不得清静,网友接受的信息也永远是错误的!网络本来是无罪的,请还它一个清白,让我们清清静静上下网。
写好长哦,楼主有才,回来建设家乡啊。
苍山所说与社会现实是两码事,不信你去报个诽谤罪看有人受理和立案没有?别谈拘留,更别谈诽谤。岳阳那个绑架惨案刚发生的那天早上,三个孩子失踪了,警方接到家长报案后先是建议家长联系亲属,当别人家长无聊,孩子丢了别人不晓得问亲属?肯定是联系不上才报案的。孩子丢了警察都不愿意立案。倒是自己遭遇点辱骂就拘留别人? 难道这不是公权私用?
胡说八道!
同意,这才是理性的网友和公民
精辟。有水平!
仔细看了回帖,主流观点无非3个:1、依法办事有助于法制建设,维护法律的尊严,普通公民和执法部门或公职人员都应以法律为准绳;2、执法部门在依法行使公权力的时候要一视同仁,要公平执法;3、在涉及侵犯公权力执行部门与个人权益的时候,公权力部门或个人要宽容。
客观而言,这3个观点表面看起来似乎有所冲突,但从更高的层面来看却是统一的,没有谁是谁非的问题。
依法行事。在我看来,依法行事对于构建社会和谐稳定是先决条件,并且在这次事件中(无论是前一个刑事案件还是后一个治安案件在“依法行事”方面都没有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程序上是正义的)。
公平执法。以后案为例,吴某上网发帖被拘,公安机关虽然在程序上没有过错,但同时授人以柄,类似情况相当普遍为什么他们没被抓而吴某却被抓了,而恰恰吴某“攻击、造谣、诽谤”的是公安人员。
公权宽容。众所周知,与普通公民轻微犯罪相比,公权力滥用对社会伤害程度更加严重,所以一个文明的社会必然对公权力更加警惕和挑剔,上次我说“对公民要无罪推论,对公权要有罪推论”就是基于这一基础说的。因此,在法律范围内,“公权宽容”不是一种请求,而是一种责任。
事实上,以上3个问题并不是此案要害所在。真正要害是——侮辱、诽谤、造谣——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需要解释的是,这个认定标准的概念完全不同于治安处罚条例和两高司法解释所阐述的概念,治安处罚条例只解释了诽谤、造谣的性质识别的问题,两高司法解释只解释了数量界定的问题,而本质上问题——到底吴某言称公安人员手指戳死人、目无王法、贪赃枉法能否构成侮辱、诽谤、造谣?治安处罚条例和两高司法解释都无法在本质上解决事实认定这个问题。
因此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形:在法律层面,田律师欲言又止、dos100左顾右盼、王力黑胡搅蛮缠。
大到国家,小到单位个人,底线问题是一个大问题。
该用户其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