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们购置了一套362平方的房子,其中含有48平方的商用和314平方的住宅,房产证房屋类型显示的是“商住”,由于原房东不肯过户,不得已,将其告上法院,为了了解这个房产纳税的情况,当事人咨询了仙游县地税,被告知,由于房产证显示的是商住类型,必须按照商住进行纳税,362平方纳税将接近37万,可是当我们告知我们的房产仅仅只有48平方作为商用,地税工作人员说他们只按照房产证显示的办事,除非我要把房产证商用和住宅分开,也就是“拆证”,但是这个必须要原房东申请,我们不能做这个事,但是原房东根本不可能办这个事情,那么我就想了解,就算法院强制执行过户,也要我支付如此高额的税收吗?
尊敬的纳税人,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我局在办理二手房交易业务时要先对房屋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若干税收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房屋产权证上明确注明房屋用途的,房屋性质根据房产证上注明的用途认定。房产证上能明确区分并注明不同层次(部位)的不同用途(如:住房、商业等等)及不同用途面积的,房产性质按不同用途及其面积分别认定;房产证上不能明确区分并注明住宅和非住宅不同用途及其面积的,房产性质全部按非住房认定。且该项房产交易如涉及法院判决的情况,房产交易的计税价格应以法院判决的价格为依据缴纳相关税费。因此,由于您的房产证上显示的是商住类型,如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有标明该幢房屋价格,我局窗口受理该项业务时以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按商住类型核算相关税费款,如您未出具相关法院文书,我局将以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按商住类型核算相关税费款,具体事项须您携带相关详细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咨询办理。特此告知。(仙游县地方税务局于 2015-10-29 08:41回复)
附件:08-41-19-个人二手房交易意见修改(20131230定稿).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