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但本人咨询的是国有控股公司转制的问题,并不存在对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国有控股公司转制补偿的规定,因些本人咨询的国有控股公司转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是广东省劳动保障厅针对国有企业转制的问题制定特别规定,应当适用于《佳华公司转让补偿方案》.
既然《佳华公司转制补偿方案》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47条执行,那为什么《佳华公司转制补偿方案》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没有列明全文呢?由此可见补偿方案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而偏袒公司高薪管理层的利益,如此制定的补偿方案既不合法也不利于社会公平。
综上所述:这次制定《佳华公司转制补偿方案》既不符合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第47条规定,有意规避相关法律条文,存在违法行为。
您好,对于《佳华公司转制补偿方案》相关质疑,我们已多次作了回复。您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同时,我们也欢迎您对我委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宝贵意见。
2013-05-14 23:43: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