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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生诉巴中市中心医院民事判决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892号

2023-3-10 12:11:34发布8次查看ip:发布人:

原告王杨生
被告巴中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
原告王杨生诉被告巴中市中心医院劳动争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杨生,被告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袁涛,钟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自2005年7月到巴中市中心医院从事电梯操作工作,十年来一直不间断在该院同一岗位工作至今,没有任何社会保险,没有节假日和带薪休假,同工不同酬。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巴中市中心医院于2008年9月和我签了三年合同,同月该院又违背我的意愿,强行解除了我三年的合同,找了家保安公司叫我和保安公司签合同。当时,很多人都表示过强烈抗议,但是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为了生存只得忍气吞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2008年医院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是违法无效的。2008年10月,我在医院逼迫下和他们找的金盾保安公司签了11个月的合同,合同岗位明确表明是保安,此合同一是和我的工作岗位无关,二是违背我的真实意愿,该合同应属无效。之后5年,我没有和任何单位签过书面合同,医院应该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应赔偿我双倍的工资。2013年11月,在巴中市中心医院设备科的欺骗诱导逼迫下,我和英达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也属无效合同。该合同于2014年10月到期后时隔几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医院设备科多次逼迫以不派班为要挟,我再次和英达公司签订了两年合同,该合同同样无效且因医院无正当理由被违法解除。2008年9月的劳动解除协议书是“王阳生”签的,不能证明是我所签,即使是我的签名按印,也只能证明我曾经在“王杨生’的劳动解除协议上签名按印,该解除协议与我无关。我有医院的工作证,电梯排班表是医院在排,召集开会、日常管理、工资考核发放均是医院在进行。因此,我与巴中市中心医院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巴中市中心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医院赔偿我十年的社会保险及未购买失业保险的经济赔偿,重新为我提供工作岗位;被告医院支付自2005年7月至今违法用工的经济补偿、返还克扣的工资、没有节假日的经济补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赔偿;被告医院赔偿我的十年来没有双休日节假日造成的身心健康损害。
被告辩称:一、原告要求我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购买失业保险、提供工作岗位及承担经济赔偿金、违法用工的经济补偿等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曾于2008年1月1日与我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用工期限为9个月。2008年9月30日,我单位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我单位已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了社会保险费用。且根据法律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后60日内就应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自2008年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今,早已过了时效。2008年10月起,我单位就将院内的安保服务项目外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2008年10月至2013年九月分别与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巴中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签订了《委托安保服务合同》。2013年11月至今2014年10月又与巴中市俊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电梯工服务合同》。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与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这些均说明我单位不再是安保服务项目的用人单位。原告在2008年9月30日与我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与我单位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也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10月15日,原告与巴中市巴中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3年11月、2015年3月原告又与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书。这些均表明原告的用人单位不再是我单位。二、原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确定其与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其要求的一切劳动待遇应找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对被告单位应向原告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费用作出了约定,原告在该协议上签名按印,被告单位加盖了单位公章。当日,被告单位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008年10月至今,被告单位将其后勤安保服务工作实行外包方式先后委托给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巴中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巴中市俊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委托安保服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被委托公司均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将原告等劳动者派遣到被告单位上班。
2008年10月至今,被告单位将其后勤安保服务工作实行外包方式先后委托给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巴中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巴中市俊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委托安保服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被委托公司均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将原告等劳动者派遣到被告单位上班。
2008年10月起,原告先后与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巴中市保安服务总公司(2010年至2012年)和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再由用人单位派往被告单位上班,从事电梯工工作。
2015年4月28日,被告单位向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发函称:“2015年4月28日我院管理人员将新的岗位轮转要求通知贵公司派遣人员(王杨生),但该同志当时表示只愿意上我院2号电梯,不愿意轮转上其他电梯。根据2015年1月1日我院与贵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第二项,第四项的约定,为保证我院正常的电梯运行秩序,现通知贵公司:若贵公司派遣人员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我院将按有关约定退回相关人员。”同年4月29日,巴中市英达人力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该函件,并向原告发出通知:“现接到巴中市中心医院2015年4月28日<函》,告知我公司派遣员工王杨生不服从电梯司机岗位的工作安排和调度,已影响了医院正常的电梯运行秩序。为此,公司与巴中市中心医院经过协商与沟通,为你争取到改正的机会。现正式通知你:请积极配合巴中市中心医院设备科将对你所在岗位的工作安排和调度,认真履职。否则,公司将于2015年5月31日前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当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陈喻东在函上批注:“2015年4月29日上午9时,我院电梯管理人员陈喻东再次找到王杨生,将新的排班表交给他,王杨生不但拒收,还将排班表扔到地上,并说只要排5号电梯我就不上。”2015年5月5日,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2015年1~4月退社保费用明细》,原告在该明细表上批注并签名按印:“2015年1月至5月5日社会保险自己负责。公司根据医院要求解除合同属实。”同日,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解除(终止)原因:根据2015年4月28日用工单位《函》告内容。”原告在该证明书上批注并签名按印:“根据医院要求解除合同属实。手续已清。”
2015年6月5日,原告向巴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2015年6月19日做出巴劳人仲案【2015】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请求。
同时查明,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5日,原告的工资一直由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发放。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委托安保服务合同》,《委托电梯工服务合同》,《劳动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书》,《函》, 《通知》, 《2015年1~4月退社保费用明细》,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巴劳人仲案【2015】19号仲裁裁决书,原告的陈述,被告方的答辩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施行劳务派遣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自2008年9月与被告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单位将安保后勤服务外包委托给巴中市巴州区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巴中市安保服务总公司,巴中市俊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委托安保服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被委托公司均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将原告等劳动者派遣到被告单位上班。原告与前述被委托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的工资亦由被委托公司发放,被告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既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为原告发放工资,即被告单位与原告单位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单位亦没有向原告支付相应劳动待遇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杨生与被告巴中市中心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王杨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杨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终极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杨生,男,汉族,,居民,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巴中市中心医院法人代表:方明恒院长
地址:联系电话:
上诉人不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判令被上诉人和相关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诉求:赔偿上诉人十年的社会保险及没有给上诉人买失业保险领不到失业救济金的经济赔偿;没有正当理由解除上诉人劳动合同的十个月工资两倍的经济赔偿,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返还同工不同酬克扣的工资和没有节假日双休的经济补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没有和王杨生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的赔付;上诉人十年来没有双休节假日造成的身心健康损害的经济赔偿。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虚假证据,忽视上述人的证据和合理诉求,适用法律错误,有法不依。陈述如下。
一、 上诉人是在2005年7月开始,那时还叫人民医院,10年来一直不间断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工作至今,就是在写上诉状的今天,上诉人与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劳动关系仍然事实上存在。上诉人入职时有入职表和劳动者入职简历需要由被上诉人举证却没有举证,应当承担其后果。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明确规定,除第二项工作证等凭证由劳动者举证外,其他由用人单位举证,上诉人有被劳动仲裁和原审法庭采信的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工作证证明其和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劳动关系。电梯操作证申请和复审必须用人单位盖章也可证明上诉人的入职时间早于2008年和用人单位是巴中市中心医院,上诉人在上诉书中明确举证过。
二、 原审采信了被上诉人虚假证据的2008年1至9月建立过劳动关系,和在2008年9月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认定,这一认定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被上诉人提出的证据:2008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被上诉人在网上巴中麻辣论坛回复中发表过,千百万人都看到过,协议中的主体是王阳生,这是被上诉人填写的,明确显示和上诉人王杨生无关。被上诉人硬要说协议书中末尾有涂改的签名是上诉人签的,需要被上诉人拿出鉴定证据来证明。就算签名无异议,签名有涂改,指印没有按在签名上,对王阳生有没有法律效力都难说,居然被认定来证明解除了上诉人王杨生的劳动关系,叫人怎么说呢?哎!
三、 2008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还需要由被上诉人拿出相应2008年1月签订的合同来佐证,相应的合同还真没有,间接证实了其协议的虚假。2008年1~9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签过合同。有一份三年的合同不假,巴中市中心医院(人民医院)没有给上诉人,记不太清了,但绝对不是一月份签的,是在九月份签的,生效时间就是10月1日。就算屈打成招承认了被上诉人的2008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可是真实的劳动合同又从2008年10月1日生效了,被上诉人拿出合同一看便知。
四、 事实上巴中市中心医院和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直没有间断过。上诉人自2005年7月以来一直在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同一岗位工作了十年之久,被上诉人没有有效法律凭证来证明和上诉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上诉人2008年10月和金盾保安服务公司,2013年11月,2015年3月和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过2次一年期、一次两年期仅仅维持了一个月的合同不假,这三个合同是无效合同稍后陈述,但这最多也只能说明上诉人在某个时期内同时拥有两个劳动关系而已,要是法律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也只能是上诉人和巴中市中心医院劳动关系没有被解除的情况下和其他公司再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上诉人和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劳动关系无可辩驳。
五、 2008年10月和金盾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太久远,不说是被胁迫,至少是上诉人不愿意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劳动者意愿签订的合同法律明文规定无效,合同中岗位明确表明是保安,(劳动仲裁庭和一审法庭中双方都有作为证据提交,可以查证),和上诉人在巴中市中心医院从事的电梯操作岗位无关,和上诉人与巴中市中心医院存在劳动关系无关也不矛盾。
六、 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1月上诉人仍然不间断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同一岗位工作却没有和任何单位签订合同,原审法庭询问被上诉方这一期间的合同,被上诉方回答:他们也没有,他们持有的合同和上诉人的一致,合得起来。法庭有监控,可以证实。按照劳动和合同法,自2009年11月起,巴中市中心医院就应当赔偿上诉人双倍的工资,自2010年11月起,巴中市中心医院就应当和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事实上也有上诉人十年来不间断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同一工作岗位工作和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工作证来证明上诉人和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年以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法院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七、 2013年11月上诉人和英达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在巴中市中心医院设备科威胁欺骗和某个好心人的极力劝说下迫于压力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上诉人在原审起诉书中陈诉过,原审法庭没有调查质证。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方提交证据时说2013年巴中市中心医院是将安保后勤交给巴中市俊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而上诉人却是和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上诉人当庭质疑合同的有效性,被上诉方对法官解释说英达公司和俊杰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庭审监控可以查证。上诉人认为,公司不同,法人代表不同,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不同,这更加直接证实了合同的虚假性和合同的无效。其实,就算合同有效,理由同上,也只能表明上诉人在某个时期内拥有双重劳动关系而已。
八、 时隔几个月后,2015年3月,在巴中市中心医院设备科的威胁逼迫下,和同样是在好心人的劝说下,上诉人又与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同样还是一个无效合同。讽刺的是,这个合同在被威胁逼迫签订不到两个月后还被巴中市中心医院无正当理由致函解除。被逼迫威胁的证据原审法庭没有要求巴中市中心医院相关人员出庭对质。在被逼签合同期间上诉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多次找医院领导未果,后来将相关资料发到了网上。后来屈于压力,2015年3月上诉人终于答应巴中市中心医院设备科的要求,同意和英达公司签合同,英达公司方面却回应不能马上签,因为英达公司都还没有拿到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合同,上诉人和劝上诉人的好心人将这一情况及时反馈给了巴中市中心医院设备科。如此签订的合同具有合法性吗?屈打成招。而且就算合同有效,还是只能说明上诉人同时具有双重劳动关系。
九、 被上诉人称将安保后勤2008年后委托给了其他公司,这和上诉人无关,也不能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没有劳动关系。事实上,电梯工中相同岗位还有正式工存在,一起接受被上诉人相关部门的管理考核工资发放。如若被上诉人真与保安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签有电梯工委托合同,相关公司有没有相关资质?
十、 工资的发放是经过设备科考核发放的,在劳动仲裁中仲裁庭询问工资的发放,被上诉人方设备科代表明确回答是根据他们的考核发放工资,在原审庭审中,法官询问工资是谁发放,被上诉方回答不知道,法官叫他们去银行查证,这有庭审监控可以证实。事实上,我的工资是在银行卡上领取的,该卡是2008年被上诉方保安队长拿我们的身份证统一办理的,银行有原始签名记录,可以调查比对。该卡我没有授权公司,我也曾经打过银行流水,根本看不到打款方信息,所以从来没有怀疑过被上诉方发放工资的事实,要是有所出入,上诉人保留追查的权利。
十一、 以上陈述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状中明确陈诉过,相关证据在起诉状末尾也有列举。这么多事实证据都能证明上述人和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劳动关系成立,原审却依然忽视上诉人的证据和陈述,采信被上诉方的没有法律效力和编造的证据判决上诉人和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劳动关系不成立,无语,上诉人只能说,在当前社会现实下,和案件的社会效应,上诉人表示理解,但根据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做出的错误判决,上诉人绝不接受。上诉人可以接受和被上诉人的和解,但不接受违背事实法律的判决。
十二、 原审法庭驳回其他诉求的判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有法不依,程序不合法的。先不说上诉人和巴中市中心医院的劳动关系成不成立。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同工同酬,劳动者拥有法定节假日和双休等休息权利,这些都是尽人皆知的法律常识。可是,上诉人十年来365天天天上班没有双休节假日,也没有相应经济补偿;没有任何社会保险,(2015年3月巴中市中心医院设备科逼迫上诉人签合同,明示过工资构成,工资总数2600多,除去完税和管理费应得工资2200多,结果打在卡上实得工资只有1800多,剥削克扣也太不像话了)同工不同酬,工作中受刻意为难,这些原审法庭都视而不见。就算是劳务派遣用工,当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被上诉方在被告辩称中也提及过上诉人的诉求由巴中市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原审法庭应该依据职权依法追加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再次开庭审理,原审法庭却在法院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24日第一次开庭也是唯一一次庭审,差几天满6个月的2015年12月29日下达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完全败诉。这一判决与事实不符,不合理合法,需要纠正。
十三、 还有几处一审原被告都没有提及也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成立与否毫不相关的事实情节,出现在了原审法庭认定的法庭调查中,希望查证清楚:2015年4月29日英达公司向上诉人发出过通知为编造;陈喻东在函上批注情节为编造,大家读一下法庭调查引用的批注原文,就知道批注原文很奇葩,像是在自言自语或者编故事。医院致公司函我有复印件,也提交过法庭,可以看看函上有没有批注。其实真实的事情经过是:2015年4月28日医院出函,4月30日公司人员去医院设备科拿函,碰巧在电梯里遇见我,我和公司人员一起去的设备科,也是在那一天我气愤之下把我的不公平遭遇发在网上的。不知道原审原被告都没有提及的虚构情节是何用意,庭审监控可以调查,哎哎哎!法庭调查还故意模糊事情真相,签订合同原被告在每个合同都有明确时间标示,判决书中法庭调查在某些和同时间段就模糊处理,还有原审被告关于2013年巴中市中心医院将安保后勤交由俊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而不是英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也做了模糊表述。甚至在2015年3月上诉人被逼与英达签订和同,连被上诉方都承认是3月份签订的合同,法庭调查却认定是2015年1月份签的合同,唉唉无语。
十四、 对于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证据,要么虚假,要么和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当庭否认过,有庭审记录为证,原审法庭没有继续开庭审理,5个多月后凭主观臆断判决,有失公允。
十五、 这个官司本可以避免,因为上诉人知道当前很多单位违法用工是一个很难在短时间改变的社会现实,上诉人忍受了10年之久的刻意为难和不公正对待,最后居然还被无正当理由解聘,解聘后上诉人多次找巴中市中心医院相关领导希望有个基本像样的合理合法解决,被上诉方领导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叫我走司法途径,上了法庭,被上诉方却不顾单位形象,整些没有法律效力或者虚假证据颠倒黑白,也拒绝和解。法律和法庭应该倡导正义和良好的法制秩序,多年前国内一起扶老人案,法官以推理质问被告,人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还要去扶,还送去医院付了医药费,判决被告败诉,结果现在的中国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违法用工本已是当前普遍社会现象,法院应当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引导依法用工走上正轨。我还是那句话,我理解原审法院在当前社会现实下做出的判决,但我不能接受我完全败诉的判决结果。医院本来带有慈善性质,巴中市中心医院也给我提供了工作机会,我可以接受调解撤诉,甚至可以默认败诉,但是需要巴中市中心医院正视事件本身的真实情况,给出一个基本像样合理合法的处理意见。
据此,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依法判决。或者调解,或者追加被告发回重审。
此致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6年1月8日

二审审理了吗?

有理没钱等于零,真已为法律公正?做梦去吧!

一审是巴州区人民法院,二审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依法上诉于二审法院。
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可依法申诉。中级人民法院上面还有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终极人民法院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终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判决书的文字内容产生法律效力,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告知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法的,而上诉于巴中市终极人民法院是无效判决书、违法的。

如果对二审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但最好还是向省高院申诉,希望有个好的法官能够把这案子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满意。

二审判决你就要服气,无法官肯定会对其判决负责任的,现在是法治社会,不是靠无理取闹就行得通的。

:):handshake

要不是有人总是要挑战一个人的忍受极限,谁愿意去民与官斗,去打官司,我也是不得已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谢谢关心提醒:):handshake

谢谢关注:):handshake

本来是不愿意打官司的,事已至此,巴中市中心医院包括法院太不尊重事实和法律,太没人情味,我已精疲力尽,待我稍作休整再说。谢谢关心,真诚表示感谢。:):handshake

谢谢关注。:):handshake前段时间网上吵得沸沸扬扬的雷阳案,殴打学生拍照案,2016年5月28日央视13台朝闻天下播报巴州区法院案例,太多的部分法律工作者肯定知道自己的行为代表什么和责任,可这个社会现实中,喊冤叫屈的人太多,连流氓地痞都对公检法存有畏惧避让之心,一般老百姓是不会天真到去虎口夺食,去招惹法院对着干的。以前我也真的以为现在是法治社会,现在我觉得以后有什么事情奉劝大家千万别太相信法律公平正义能很好执行,宁愿吃亏认栽或者寻求其他途径,不过我已经走上了一条遍布荆棘的寻求法制维权之路,也只得身不由己的走下去!

中国的法制乱象就在于对具体案子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是货真价实的弱势,执法者是货真价实的强势,制度上又是强势的执法者违法成本太低,弱势的当事人维权成本太高,这就放纵了执法者随心所欲的乱整;还有网上及民间那些既不知道事实真相也不懂法律的人总是舔强势的执法者的屁股,在它们眼里,凡是经法院判决你有错就一定是你错了,你不服法院判决就一定是你刁民在无理取闹。最为严重的是那些管政法的所谓领导也是这样的思维。这就是中国那么多冤错案件长期得不到纠正的根源所在。

小维护大,上维护下,只要一人错了,那么就会一直错。

:):handshake谢谢留言

巴中的W的很,他们是对强势方公正,请问你是强势方吗?

兄弟,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人生苦短,正视现实。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以前我觉得是,官方是这样宣传的,我现在深刻体会到谁信谁是傻子。人生苦短,何必较真,我有时也这么想,不过想起巴中市中心医院的个别人的做派心里就愤愤不平,事实和法律天理人心面前,至少要无愧于心。谢谢留言:):handshake

兄弟,既然你不服判决,说明你有理,可到法院说理。你这样在网上发帖,就不怕人们曲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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