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时间:2017-10-23订单编号:79115639731012682 购买金额 :¥58.00淘宝店铺名:李小二鲜果园商品名称:老冰糖陈皮炖柠檬膏 公司名称:衢州市衢江区鲜速达食品有限公司商家注册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东岳村沧清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春快递单号:申通快递 888763832841商家发货地址:北京北京市丰台区 新发地水果批发市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18901174277 诉求:一依法责令被投诉人退还购物款58元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共计1058元 二 若商家此商品被贵局认定为不合法产品,务必商家承诺不再出售此类商品并进行下架处理不在市场流通! 三商家若不服从贵局调解关于消费者赔偿事宜,此案件请直接转为举报并立案处理,并对投诉人依法进行举报奖励,商家的处罚请贵局依法书面告知,或关于消费者赔偿事宜,请转至当地12315协调解决!四请贵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58条和《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文件规定,督促被投诉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若被投诉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赔偿的,请贵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8款给予被投诉人进行最高五十万的罚款。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望贵局依法受理!事实与理由:投诉人于2017年10月23日在淘宝网购物(网址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09.2.0.0.5d7c2d6Fm3785&id=557934735135&_u=t360e77ia147)购买了被投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1件(订单编号:79115639731012682)被投诉人通过申通快递 (运单号:888763832841)”邮寄给投诉人.因食用老冰糖陈皮川贝炖柠檬膏 一天后感觉身体不适,逐找到商家问询有无生产资质及是否符合规定生产销售,奈何商家不予理会便咨询当地食药监得知此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且工作人员也告知投诉人,本人的一切诉求都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因属地管辖权故像贵局投诉,食品安全大于天,望工作人员依法受并协调投诉人诉求,辛苦!!!投诉人发现事实如下一投诉人发现涉案产品品名为“老冰糖陈皮川贝炖柠檬膏 ”,其产品表示所示配料表为:川贝,陈皮等。且规格为500g二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无生产产家,厂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或保健类食品批准文号),营养成分表,生产标准代号 等信息属三无食品涉案产品标为牛皮纸袋装,且有定量属于预包装食品,据有关规定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在外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二对于产品是不是食用农产品的定义该商品不应定性为食用农产品必须具备生产资格的法律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之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果制品是以水果为原料,经各种加工工艺和方法制成的产品。水果制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水果干制品和果酱。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702。。法律支持请参照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里的其他食品(汤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因该商品并不是材料(单一的食材材可以定义为食用农产品)配制属于多种食材的组合配置,经过罐头形式的包装以构成产行为。且有定量为100g。故不具备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方式!因此产品非食用农产品且又具有生产行为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对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法律解释关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前提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是需要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的种类范围是食品销售与餐饮服务活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地域范围是一地一证政策。
高治乾先生: 您好!您于2017年11月17日向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的2017年10月23日在衢州市衢江区鲜速达食品有限公司淘宝店铺(李小二鲜果园)购买的商品老冰糖陈皮炖柠檬膏在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并要求退款和索赔的问题收悉。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问题后立即展开调查,现答复如下:一、主要诉求退还货款,并根据国家规定给予赔偿。二、调查情况经查证衢州市衢江区鲜速达食品有限公司的网上淘宝店(李小二鲜果园)并对其负责人李俊春进行了询问,确有此单交易,目前网店已经下架此类产品,经执法人员协商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三、处理意见根据上述调查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方协商一致:被投诉人衢州市衢江区鲜速达食品有限公司给您退货款58元并赔偿742元共计800元整,您对 满意并表示对此投诉不再追究。经办人:严明明、何若飞联系电话:0570-2949311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