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3年12月下旬就开始向相关机关訴眉山市中医医院法人代表周建国的刑事诉讼已经半年多了,时至今日仍然不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立案,还向诉者提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要求,可能还闻到了淡淡的、请香的人情味。一,白内障手术过程中,旧晶体取出后等待新晶体到来的时间为50分钟,期间,往眼框中浇水5次。手术造成囊后混浊、黄斑裂口……;二,伪造病历并已经知道手术不能成功也不告之患者并莶定特殊协议而强行手术;三,伪造病历、捏造事实对患者侮辱、诽谤;四,眉山中医医院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1,其行为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2,已具刑事违法性;3,已经达到应受刑法惩罚的程度;五,其犯罪构成要件已经具备。1,犯罪的客体:已经侵犯了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严重不負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第246条“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2犯罪的客观方面:a,严重不负责任,使之右眼严重损害不能修复;b,不经过与患者或其亲属莶订特殊协议而强行手术,造成《重伤鉴定标准》中的“眼中毁损”;c伪造病历、捏造事实使患者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伤害;3,医院法人代表周建国已经达到犯罪主体要求;4,主观方面是犯罪的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的结果而放任自己的行为的发生”:a,医院对其行为本身有清楚的认识;b,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已经预见;六,患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上事实—出、入院通知书、检查报告单、川医检查就诊单、病历……
您所反映的情况,主体为医院,且未涉及司法程序,建议向主管单位卫生局反映,如果您需要,我们可以代您转卫生局。
2014-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