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和朋友四人于前天昨天在周麻婆中山路店就餐。结账时,周麻婆中山店收银员竟然收取了我们每人2元的餐具使用费。我问其为什么要收取餐具使用费,你们餐厅本来就必须提供餐具,难道让我们手抓着吃呀。收银员解释说:“现在外面吃饭都收取餐具使用费。”我说:“外面餐厅提供一次性餐具才收取费用,并且有提示。提供自己餐具的都没有收费。”并且周麻婆中山店在给我们出具的账单小票上显示的并不是餐具使用费,而是纸巾,我们来就餐四个人,就收取了4份纸巾费用共8元,来以此规避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时本人要求其开具正规发票,可收银员明确表示没有发票。由于本人急着走,并未与其继续理论。本人以前在周麻婆其他店消费时也存在同样问题。
周麻婆中山店以及其他连锁店的经营行为与当前创城全国文明城市完全是背道而驰,店大欺客。在此本人举报投诉:周麻婆中山店以及其他连锁店未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及食品卫生等级,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偷税漏税,恳请工商、税务及食药等相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
王先生:
您好!您的诉求我们已第一时间转周麻婆店税务主管部门新罗区国税局办理。经新罗区国税局派税务人员到周麻婆中山店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反馈如下: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该商户有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系统显示6月24日该纳税人还结存有102份空白发票,该店负责人表示可按实际消费情况随时为您补开发票。经实地了解,该纳税人收取的消毒餐具是每套1元,在点菜单及餐桌上均有明显标识,纸巾则供消费者免费使用。
今后,我们将持续加大发票使用管理和宣传力度,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6日
(龙岩市国税局于 2017-7-6 17:31回复)
王先生你好:
你的信件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批转至新罗区工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新罗区工商局接件后,立即组织辖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
1、经工商登记一体化平台得知,中山路周麻婆店的具体信息如下:名称:新罗区天伟小吃店,类型:个体工商所,经营场所:新罗区中山路改造工程三期7号楼二层(从左至右第一间店面),经营者:黄国强,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
2、执法人员前往新罗区中山路改造工程三期7号楼二层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黄华安不在现场,现场由其工作人员蔡智荣配合。现场情况如下:a、该场所位于新罗区中山路改造工程三期7号楼二层,面积约500平方米,店内四周标有“周麻婆”及图形样式; b、在店的前端处有一收银台,上方处悬挂有营业执照等证件; c、在店内每个立柱上张贴有内容为“亲爱的家人们:本店提供1元/套消毒餐具,如不需要,本店有提供免费消毒碗筷。”的告示; d、过道处摆放三个消毒柜,消毒柜内摆满碗筷同时也摆放有用塑料袋包封好的消毒餐具;e、服务台及场所中间处各摆放一台收银电脑,执法人员打开电脑查看,未发现有其它收费或纸巾费用栏目;f、经执法人员到内部系统查询:新罗区周麻婆餐厅,经营者:黄华安,经营地址:新罗区龙岩大道388号龙岩万宝广场3032、3033号商铺,设立时间:2015年2月11日。该餐厅的经营者与新罗区天伟小吃店为同一经营主体;h、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前往新罗区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及现场检查,你所述的违法内容执法人员未取得相关证据。
此复
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7日
(龙岩市工商局于 2017-7-7 16:16回复)
王先生:
您好,您的诉求已收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局将该诉求件转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处置,经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反馈如下:
一、核查情况:现场检查发现此店家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新罗区天伟小吃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路改造工程三期7号楼二层(从左至右第一间店面),负责人:黄华安,注册号:350802600494793,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及《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闽餐证字【2015】第350802000097)店长联系方式:18259242070。现场检查情况:店面招牌为周麻婆,当事人的证照齐全并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得知情况后积极配合,证照均已放置于醒目位置。
二、处理意见:收取餐具使用费和不开具税收发票问题,因不属于新罗区局职权范围,新罗区局不予受理。针对被投诉人未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新罗区局已当场要求其改正。
三、反馈情况:2017年6月28日,新罗区局已对您反馈调查情况,您表示满意。
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7日
(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 2017-7-7 17:23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