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生育津贴在该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
本单位有一位员工于2012年8月在佛山参保,于2012年12月生BB,本单位已经发放产假工资给这位员工。请问能否追溯生育津贴?(员工休完产假正常工作)
为什么这种情况不能申请生育津贴?
对第二十二条又如何理解?
如果这种情况不能申请生育津贴,企业是否可以拒绝招聘孕妇?或者可以不付产假工资?因为是政策上不付产假工资。
您好,根据《关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人社〔2013〕75号文规定,追溯期(即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内分娩的女性参保职工,须在分娩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方能追溯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的。
2013-03-23 10:5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