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84年生人,未婚,08年在海南省社保局参保,至今已有6年,我是海口市户口,但我的户口在05年以侄儿的名义寄放在我姑丈那里,我姑丈及表哥们名下均有房产,但我名下还没有房产,我想问一下,以我的条件我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对了还有一个问题,目前我和我姑丈是一个户口本,这样很不方便,我现在可以单独分出来,用原来的地址,我当户主,自己重新办一个户口本吗?如蒙解答,不胜感激。
尊敬的网友:
您通过网络问政系统咨询申请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我区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只有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才能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网友今年仅30岁,所以不能单独申请经济适用房。
二、网友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无房,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
三、《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规定“家庭成员因居住生活条件发生变化,家庭成员结婚,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申请另立一户。交验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分户人《结婚证》;2、房屋所有权证或居(村)委会证明;3、分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民,可持上述交验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办证中心申请分户。
对留言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我们将督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感谢您对美兰区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并给予监督。
【美兰区政府办】 2014-04-10 11:1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