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乡规划局滥用职权,对LY16110700046号诉求避重就轻我们投诉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主干道边洋古墩华夏公寓小区旁的政府收储地5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上用钢架棚搭建临时农贸市场,进行临时建设。该行为违反《龙岩市中心城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龙岩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将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周边群众生活。
龙岩市城乡规划局答复:该地块属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地块,根据《龙岩市城管办、龙岩市城乡规划局、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席会议备忘录》(【2015】10号)的相关精神,我局按照“以用代管”的模式,于今年1月将该地块申请事项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召集国土、住建、回话、交通、环保、执法等多个部门研究同意后,我局按程序办理了地块关于该临时农贸市场的批复,并在批复中对地块内建筑结构、高度、面积、外观、雨污水排放、环保、消防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且强调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形象及相关权益人利益。感谢广大市民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支持,并将一些违法、违章情况向相关部门反映,以便我局更好地会同相关部门将城市规划好、管理好。投诉举报电话:3213503。(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于 2016-11-8 14:24回复)
请问:1.各部门研究的意见是否可以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凌驾于法律之上,其他部门不了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难道市城乡规划局也不知道所批准的临时建设是规划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吗?你局对此避而不答,简直是无视法律的行为。难道你局不知道该简易钢架棚搭建的开放式临时农贸市场将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吗?如果你们居住在此,你们还会乱审批同意吗?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
(三)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畜禽养殖等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该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也就是指违反上述规定:(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三)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畜禽养殖等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不顾群众利益,在居民区旁,城市主干道边批准建设钢架棚开放式用于商业的临时农贸市场,距离居民区不足10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影响创建文明城市,简易钢架棚临时农贸市场的设置,势必造成脏乱差及噪音扰民、交通堵塞等。龙岩市城乡规划局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滥用职权。
我们强烈要求市规划局改正错误,并给以正面答复。否则我们将逐级上访!!!
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召开会议。(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于 2016-11-18 16:22回复)
土地收储地块在未开发建设时群众占地违法抢建或随意倒垃圾时有发生,为维护龙岩市容市貌,我局结合周边地块环境依法依规依程序对华厦公寓旁收储地块办理临时农贸市场。为防止给周边居民造成影响,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可能造成居民生活的问题我局也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于 2016-11-22 16:09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