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政府单位)新建一大楼,目前大楼已近完工,大楼的附属工程当初并未包含在主合同内进行招标,造价约有100多万元,该附属工程须另外招标吗?可以直接给大楼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一并承包吗?要办什么手续?有什么文件依据?
您好,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第三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要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以核准不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第3号)第七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综上,你所述的附属工程应结合你单位建设的大楼工程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于 2017-6-7 08:45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