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户口在广东,妻子户口在龙岩,我们第一胎户口落在广东,现在又有第二胎,属超生。现在还没上户口,如果我们把二胎户口落在妻子这边,即龙岩,并按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请问,广东那边还会要我缴纳二胎的社会抚养费吗?
你好:
根据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有疑问,请咨询新罗区人口计生局,电话:3296833
(新罗区卫计局于 2014-12-19 16:14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