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所作为乡镇一级财政,而且还是财政局派出机构,为什么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参公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宁德市蕉城区委、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蕉城区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区委发[2002]70号)文件精神,乡镇财政所由编制部门下文确认为乡镇事业单位。2007年全省组织开展参公事业单位上报审批工作,乡镇财政所积极要求上报参公单位,由于作为乡镇事业单位不符合上报审批条件,2007年12月经区编委会同意,乡镇财政所拟作为区财政局的派出机构向省里申报参公,经多方努力争取,2009年3月福建省人事厅研究同意蕉城区财政局乡镇财政所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闽人复[2009]66号)。(蕉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6-6-27 16:00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