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编号:ND16122900001,投诉内容:霞浦县松港街道太康路金山小区福宁中学北面一家oppo手机店铺播放音乐扰民,请示环保部门对该家店铺音乐扰民进行查处。即然环保部门答复:“该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而公安部门回答:“该信访事项非公安机关管辖,请转相关职能部门。”请问你这样就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吗?公
安部门根据什么法律说不是你们管辖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
你们执行了吗?
难道扰民就不是事了吗?
林先生:
您好!你的来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经查,林先生反映的事项地点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太康路357/13号经营一家联通OPPO手机店。松港派出所民警经了解环保部门于1月3日已到该手机店提示店主。民警到现场查看,在手机店门口看见一个音箱,但未播放音乐,民警现场提示店主不能再播放高声音乐扰民,店主称当场改正,自行将音箱移走,并且已经认识到错误,保证今后不再播放高声音乐。
感谢你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公安局于 2017-2-9 11:11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