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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一女子结婚1个月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46000元

2023-2-10 7:56:50发布8次查看ip:发布人:

2014年11月28日李女士与王先生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在新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原本打算于2015年10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由于双方在生活琐事中多次发生争吵,李女士多次被王先生打伤。
2015年2月9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6月1日李女士认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王先生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并要求返还其给付的30000元彩礼及购买金器款16000元。
【律师点评】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芳芳:由于本案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30000元彩礼及金器款16000元,由于婚后双方仅一个月时间便分居生活,可以认定为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婚后未共同生活”的情况,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也应予以支持。
该案法院最终调解结案,李女士与王先生自愿离婚,李女士返还王先生彩礼及金器款合计40000元。

这种事情最说不好了,男方可以说女方来骗彩礼钱的,女方可以说男的有暴力倾向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终于有法可依了

钱是源头

这个应该算已同居过了,结婚证也领了,不用退还的。退4万……男方那6000块是念过经的么

没上过床也没领过证的可以全额退的

人生大事还是需要谨慎一些。

离婚就变成敌人了,结婚前呢?????

开玩笑,代价太大

已登记,并且婚后生过一个月了,都是事实婚姻了啊!怎么叫婚后没有共同生过

哪洞房了没有,处女怎么办

始终女方吃亏

同居没同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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