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卫计委最新解释“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问“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何执行?是收还是不收?
王先生:
感谢你对我区卫生计生工作的支持,你来信问“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如何执行?”现回复如下:
根据省卫计委最新解释“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新修订实施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具体可咨询当地计生办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股,电话:0597-3255978。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4月5日
(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 2016-4-5 17:09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