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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收回定金后 无权要求 双倍返还定金

2023-2-6 22:01:53发布7次查看ip:发布人:

柯桥市民郑师傅买房付了定金,后来由于卖方原因,终止了房屋买卖。郑师傅提出了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却没有得到仲裁的支持。这是因为,协议收回定金后,再也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今年6月1号,家住柯桥城区的李先生与郑师傅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郑师傅,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当天,郑师傅便将定金付给了李先生,后又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原定于7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李先生妻子不愿将房屋出售,双方又重新在原合同上约定“应于7月15日前将定金及全部房款返还给郑师傅,双方同意该协议终止”。
  7月15日,李先生将全部房款及定金2万元退还给郑师傅。后郑师傅反悔,认为是李先生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协商无果后,郑师傅便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经审理,仲裁庭驳回了郑师傅的仲裁申请。
  仲裁庭认为,虽然《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定金合同法律关系,一切以是否实际支付定金为准。
  本案中,由于李先生违约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郑师傅原本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郑师傅收回全部定金,不管双方是否补充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的定金合同一律随即终止,郑师傅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则无法律依据。况且,双方已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李先生退还全部房款及定金2万元后协议终止,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郑师傅的诉求更不会被仲裁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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