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原单位通知可以办理原集资房产权,但户口不在房产所在地不可以办理,是否有户籍必须在房产所在地这个规定呢?工作证明,档案证明是否也可以做为证明呢?
您好: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房委会办公室关于龙岩市区集资建房产权界定办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龙政综[2002]228号)第六条:“在产权界定前集资建房的,夫妇双方均调离龙岩市的,原则上应退出集资房并将原预交建房款退还本人。”2006年11月,《关于中心城市城建工作专题会议纪要》(龙岩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96号)第四条第三点:“对夫妇双方工作单位已调离龙岩市的,若双方户口有一方还未迁出龙岩且在调入地没有享受房改购(建)房优惠政策的,可按集资建房产权界定办证,若双方户口均已迁出的,应收回住房另行安排。”该纪要进一步明确了集资建房产权界定办证时,夫妇双方户口已迁出龙岩的,不予办理集资建房产权界定。(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4-4-23 16:00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