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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四庭负责人耍无赖吗?言而无信出尔反尔是什么意思?

2023-1-28 14:55:07发布8次查看ip: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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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szycl 于2014-06-11 16:19:25 发表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提及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一条的问题,我院民四庭已经给予过回复,现再次回复如下:
经了解,《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应另行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前述两种情形的规定已被《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所代替。如果劳动者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或第十条的规定主张上述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来主张相应权利。这是本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依据。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进行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从上述法条内容来看,存在前述四种情形时,劳动者首先应寻求的途径是行政程序,即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者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支付的通知支付的,则由劳动行政部门适用上述惩罚条款。
因此,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主张相关赔偿金的,应符合该条规定的程序,即劳动者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支持。
综上,本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义。
谢谢!
民四庭的这个答复,是针对我什么问题的呢?
一开始,我的问政问题是针对民四庭制定的内部审判规则,指出内部审判规则存在错误;(第一阶段问政问题)
随后,民四庭作出了上述的答复;
再之后,我的问政问题则针对民四庭的上述答复,指出其答复是错误的。(第二阶段问政问题)
后来,中院发言人就一直以“关于61条的问题已答复过了”,对本人第二阶段的问政问题予以推诿回避答复。
请注意,这个再次答复,跟“已经给予过答复的”,大家不是都很清楚了的吗,就是针对第一阶段问政问题的答复啊,我不是指出了这样的答复是错误的,需要继续问政呢!
经反复向佛山市委、市委宣传部、纪检投诉,事实是很清楚的,民四庭并没有针对本人第二阶段问政问题予以答复,经有关部门协调,你们不是始终不愿意网络公开针对我第二阶段问政问题进行答复,而是要求我去贵院信访部门预约你们指派人员解答吗?
引用:
原帖由 fszjfylhq 于2012-08-15 15:31:21 发表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有关我院民四庭在劳动法适用方面上任何疑问,欢迎您到我院信访科进行预约并留下联系方式,我院民四庭将派法官详尽与您解答。
谢谢。
既然你们说还有任何疑问,欢迎信访预约,你们会指派法官详尽解答,那么我的问题是:
我多次前往贵院预约留下联系方式,你们为何不指派法官详尽解答本人对贵院民四庭错误理解适用法律的继续质疑?为何言而无信出尔反尔?


尊敬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的提问,我院已多次明确回复。考虑到您想再次直接面对面地进行咨询,因此,我们建议您致电我院信访科预约。我院信访科的电话为0757-82631875,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
谢谢。
2014-06-25 19: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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